案情:张三李四是一对情侣,某个周末,两人一同为朋友庆祝了生日,又是晚饭又是夜宵,吃喝完已经转钟,两人索性找酒店开了个房住下,房间号为606,男友可能喝得比较多,进屋倒头便睡下了,李四有点认床,便带着睡意玩起了手机。因为临时决定住酒店,也没带充电器之类,她便下楼到前台借了一根,迷迷糊糊地回房间时,只记得大概的方位,想不起自己住的具体是哪间房的李四,走进了斜对面的609房间。
一方面,酒店走廊一眼望过去房间都一个样,另一方面李四估计着大半夜的,应该只有自己下楼时把房间门虚掩着,于是不疑有他,推开恰好也没锁的609房间门便躺下了,其中入住的是一名年轻男子,李四以为是男友,顺理成章地与之发生了关系。当男子紧接着起身穿衣准备离开时,李四意识到一丝不对劲,疑惑地问他去哪,男子称去上个厕所,说着便打开了房间门,听到这个陌生的声音,李四猛然清醒,对方并不是男友,然而这时男子已经跑掉了。
脑子一团糟无法面对自己也不知怎么面对男友的李四,哭着拨打了男友张三的电话,张三走出606便隐约听到声音好像来自对面,很快找到了李四,在他的追问下,李四说出了此前发生的意外,张三当即报警,没想到警方表示难以认定强奸,因为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而本案中李四是自愿的,所以被错认的男子是无罪吗?
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我们要知道,强奸罪的几个构成要件,一方面是犯罪主体具有违背被害妇女意志与之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是客观上,采用强迫、威胁、及其它让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状态的手段。其中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它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一种侵犯。
上述案件中,男子虽然没有采用强奸罪中常见的暴力胁迫手段,但他明知对方是陌生人还与之发生关系,而且事后第一时间逃离现场,表明他具有奸淫的主观故意;至于李四的自愿,是在她将对方当成男友的基础上,这时处于的是不知反抗的状态,男子利用这种状态与之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的其它手段,因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你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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