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蓝秦律师代理了陕西省西安市某县村民朱某某与侯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30日,被告侯某某因发展特种作物需要承包朱某某土地5亩,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每亩每年300元,被告逐年支付土地承包款1500元整,必须在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逾期30日后未付款的,原告有权收回土地,不承担被告的任何损失。自2019年9月30日至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款,且拒绝交还土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出让土地使用权,但被告在2019年11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给付土地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该合同。被告拖欠原告土地承包款期限为二年零五个月,承包款为3000余元,被告应予支付。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返还原告朱某某承包地5亩,并支付原告朱某某土地承包款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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