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的刘先生,儿子马上就要结婚了,准儿媳的工作却一直没有着落。为了解决好小家庭的后顾之忧,刘先生决心帮准儿媳落实市某医院的编制。
刘先生的前同事潘某听说后,谎称自己有个朋友是该医院副院长的老熟人,帮忙弄个编制不是什么难事。
刘先生信以为真,在潘某的指点下,先后交了5万入编费、2万指标费,以及各种杂七杂八的关系打点费用,共计117.2万元。
然而,钱花了这么多,编制却始终没个踪影。
刘先生觉得不大对劲,打电话质问潘某,潘某却以各种理由狡辩搪塞。
刘先生这才反映过来自己上当受骗了,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仅30个小时候,民警将潘某抓获。目前,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件逻辑非常简单,后续处理也没有什么争议。
潘某一开始就没有帮他人办事的能力,以帮他人解决编制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金额高达117.2万,属于“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后续大概率以诈骗罪移送起诉,量刑起码10年起跳。
但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人情社会花钱找人办事儿很常见,并不是所有人都像潘某一样一开始就有诈骗故意。如果是正常情况下,花钱办事儿没办成,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从性质上讲,花钱托人办事儿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的本质都可以类比成“买卖”,只是“商品”不同。平时花钱,购买的是物品;委托合同里,购买的是对方的服务。
既然买东西的时候,对方没有提供商品,可以要求退款。
那么委托合同中,对方没有按要求把事儿办成,当然也可以要求退款。
但前提是,委托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是花钱“走后门”“通路子”“找人情”,这在法律上有个专有名词,叫“非法请托”。
这种破坏规则、助长不正之风的委托事项,法律自然是不会保护的。那么事儿没办成,钱能不能要回来,全看运气。
实践中,法院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思路:
- 受托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请托款。
获得任何利益,都必须有法律上的原因。要么是赠与、要么是借贷、要么是报酬……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就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020年四川有个案子,请托人花了5万块钱托人帮忙注册学籍,事儿没办成,钱也不退。法官就以这5万块钱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受托人返还。
-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部分返还请托款。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规定,行为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管是花钱买学籍,还是花钱买编制,抑或是其他的请托事项,都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破坏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据此认定,这种委托合同无效,受托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是合同无效的结果是双方共同造成的,请托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委托其间的利息损失由请托人自行承担。
-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这种处理方案是最狠的。这样处理的法官,一般来说是真的很恨非法请托了。
民诉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院据此认为,基于非法请托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正常的民事权益,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这种处理思路,翻译一下就是:当初托人破坏规则的时候把法律踩在脚下,被人摆了一道想起来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了。抱歉,法律不是给你这么用的。
当然,这种情况还不是最狠的,最狠的是,法官审着审着把警察叫来了。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如果请托款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就不是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涉嫌犯罪了。
有网友看了本案的情节表示:也得亏这潘某是个骗子,但凡她真的把事儿给办成了,那这117万毫无疑问够得上行贿。到时候,要进去的可不止是潘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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