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打工人都或多或少有过在心里大喊“公司傻x、领导傻x”的情形。只不过作为一个成年人,为了“五斗米”,我们只能“表面笑嘻嘻,心里mmp”。
但是,我们也得承认,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卑微的“向生活妥协”。就比如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属于因为不满领导分配的工作,双方起了争执并动起手来的情形。
结果员工被领导打成了耳穿孔后,围绕着是不是“工伤”又打得是一片火热。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最终结果又是怎样?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真实的案例【案号:(2019)黑行申458号】。
杨过是哈尔滨某公司保安部的一名保安人员。2017年10月9日晚9:30左右,保安队长尹志平安排杨过负责当晚的夜间巡查工作。杨过以自己“脚有伤,不方便走动”为由,拒绝了尹志平的工作安排。
随后二人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并动起手来。结果杨过被尹志平打伤。经医院鉴定,杨过有耳膜穿孔、头外伤等损伤。
杨过随后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认定工伤, 2017年12月21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杨过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复议,2018年2月13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该结果不满的杨过继续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及市政府不予认定工伤的决议。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杨过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判定,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本案中,杨过被上司打成耳膜穿孔,根本原因是杨过拒绝队长的工作安排,而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因此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并做出了驳回杨过诉讼请求的裁决。
对一审结果依旧不服的杨过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认定,杨过被打的根本原因是其“以脚伤为由拒绝队长的正常工作安排”而起,随后引发二人纠纷并导致自己被打伤。
该伤明显不是因为路行保安的工作职责造成,因此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杨过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
杨过主张自己的受伤属于工伤明显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
综上所述,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杨过申请再审并称:
我与尹志平之间的冲突系尹志平工作分配不合理才导致的双方互殴,完全符合工伤的认定情形。因此请求撤销一审、二审、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市政府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社局辩称:
杨过的伤情是因为不服从上司工作管理并引起双方互殴导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认定视同工伤情形应该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杨过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因此请求高院驳回杨过的再审申请。
市政府辩称:
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杨过所受的伤害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所致,而是其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这和履行工作职责明显相悖。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责任书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杨过的再审申请。
高院审理后认定:
依据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向杨过、尹志平询问、相关证人取证),2017年10月9日保安队长尹志平安排杨过负责夜间巡视工作,杨过因脚伤不能巡视与尹志平发生纠纷并被打的事实已确认无疑。
由此可以断定杨过并非因履行保安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认定条件。而杨过主张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人社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书、一审、二审驳回杨过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院作出了驳回杨过再审申请的裁定。
对于高院的这个判罚,作为一个老白菜,说实话这一看觉得挺有理。可是翻过来再一想: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属于工伤,但杨过这个情形,好像也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起的呀。
如果他不是保安队员,那么他就没有履行安保巡视的职责;他没有安保巡视的职责,就不会和尹志平发生争议;二人不发生争议,就不会导致自己被打。我咋感觉这还是因为工作导致的伤害呀~
如果再换个角度,如果尹志平被打伤了,是不是就可以认定尹志平因为“履行管理职责”受到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了呢?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