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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督抚权力的扩张,实际是对清政府原有制度的突破,它带来了清廷中央集权体制的危机。
面临着地方权力扩大、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衡的局面,清廷只能从恢复旧制出发,力图通过整顿收权:
1、恢复军需用款报销制度
清代有军需报销和事后奏销制度。在这套制度下,“凡各省有大用度,必奏奉谕旨,方敢动用”;事后奏销,也是“于已经指拨之款开报动用之细数”。
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湘淮军“就地筹饷”的实行,使这一制度遭到破坏,中央无法了解和掌握各地军费开支情况,于是屡降谕旨要求督抚查照例案,造具总散各册,汇总奏请,但各地均拖延未办。
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八月,清廷还以浙江广东军需延不报销,给浙江巡抚王有龄降级留任,两广总督劳崇光、广东巡抚耆龄下部议处的处置。
面对军需报销制度难以一下子全面恢复的局面,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七月,经户部奏请,清廷命将:
“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车务未经报销之案,准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
将造册报销改为开单具奏,使地方军需用款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可以“不经奏请于前,仅于既用后一报了事”,变成了实报实销。
到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二月,又有给事中张观准上奏指出“外重内轻”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军饷由部核实”。清廷于是在光绪八年九月下令各省军需用款“仍一体造报”,以恢复旧制,但并没有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光绪十五年,张之洞奏清广东军需善后报销免造细册,户部议复时反对,于是上谕再次命令:
“所请开单奏报之处,著不准行。”
此后,出现了事实上的造册报销与开单奏报共存的局面。
2、整顿厘金制度
厘金的出现,缓解了清廷的财政困境,但各省抽收办法不一,所收款又悉留自用,各种弊端随之而来。
厘金创自各省,其设置局卡、抽收项目及税率皆由各省自定,所以“收捐太杂,出人总数毫无稽核”的弊端很快显现出来。
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湘军克复金陵后,左副都御史全庆上奏请酌量裁撤各省厘局。八月湖广总督官文奏请的留厘金,理由是厘金为各省军需之大半,即便军事逐渐平定,也能以此办理善后及充实京库。
此后,厘金“默然取得经常正税的地位”。
厘金既然不可能裁撤,清廷于是采取一系列措施,力图将其纳入中央财政系统。
其主要措施就是要求各省将厘金收入造册核销,并将各地厘局经办人员开支报部核定。
咸丰九年(公元1859年)七月上谕命各省每半年奏销一次,但多未遵办。
咸丰十一年,户部曾拟订了一个厘金章程,要求各省厘定科则、严禁虚报,并将抽收数额勒限奏报,并确定三个月奏报一次,当时只有一二个省遵行。
同治七年,清廷令各省裁撤厘卡,将裁撤和保留数报部稽查。
此次整顿效果,据第二年二月户部奏称,安徽、湖北、浙江、江西、福建、江苏在撤去厘卡的同时,都奏报厘金减收,统计每年减收不下数百万两。
然而事实上,各省裁撤的并不是主要局卡,只是一些分局分卡。而所报减收,是有意夸大,原因是避免增加西征拨款。
同治八年十二月朝廷又迭命各省将收支报部。此后陆续收到各省的奏报,有半年一报的,有一年一报的,有的有折有单(清单),有的则有折无单。
厘金的奏报制度虽然勉强建立起来,但匿报税款,浮开局费则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直至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以后,在朝廷的一再申斥催促下,才有比较完整的各省奏报。
光绪六年(公元1880年)户部在一则奏报中称:
“近年以来,核计厘金抽收数目,递形短绌…隐匿挪移,在所不免…至局用一项,或以一成开支,或正厘一两,收办公银八分,或则支销项下并无经费名目。查应出之款匿不开报,则所报收款不实不尽可知。”
从全国看,光绪十九年厘金收入总数已达1400多万两,占当年清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17.18%。
3、裁撤各局办公处所
督抚所设局所增多,不仅扩大了督抚事权,使地方所用经费增加,而且使藩臬两司形同虚设,大小相制的制约体系失灵。
光绪初年间,随着军务渐平,清廷多次令地方裁减局所。这些整顿,从现象上看,取得一些成效。比较明显的是一些军需机构逐渐合并。如贵州,巡抚岑毓英将城防、保甲、采访、忠义、清查田业等局均并入善后总局办理。
湖南也将善后报销局归并善后局,裁撤长善团防局、转运局。湖北则将省城捐饷局、军需局等裁撤,留下善后、报销、牙厘、总查、发审等局。
但是,由于清廷没有统一部署,整顿只是在各省自行其事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到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户部奏陈开源节流章程,列举的各省所设局所仍有57种名目。
这年十一月,朝廷命令督抚将各省局卡裁并,并酌定员数薪水,实力整顿,但地方多奉行不力。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上谕特别指出,督抚所设局所增多,致使“专管之藩运两司转以循例画诺为了事”,因此严令各省将各局所通行查复,或删减并,并将经费每月咨报户部存案。
各地所办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据光绪二十一年御史管廷献奏陈,除个别省份如山东遵旨大力裁撤局员外,其余“各省局员,久奉逾旨裁撤,各疆臣因循瞻顾,迄未奉行”。
4、收回就地正法权限
督抚就地正法权的取得,使生杀操之中央的司法权下移。是否停止“就地正法”,成为中央与地方争论的焦点。
同治后期,就有御史袁方成、邓庆麟上奏请停“就地正法”,但遭到广东巡抚署两广总督张兆栋、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吴元炳等的反对,提出“盗劫之风,尚未止息”,“遇有要犯拿获,仍当就地明正典刑”。
光绪初年,又有御史胡隆洵、陈启泰、谢谦亨上奏要求停止就地正法章程,但很快遇到反对,江西巡抚李文敏称:
“目下盗风未能全息,阳章(就地正法)实难遽行停止。”
两江总督左宗棠说:
“江苏滨海江防,口岸繁多,华洋商贾,福辏云集,值此奸宄溷迹出没无常之时,非悬一重典以严为防。”
几乎所有的督抚均以地方未靖为由反对停止“就地正法”之制。
面对这种情况,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刑部奏报,一方面认为就地正法乃一时权宜之计,另一方面也认为如骤行停止,“难免若辈不从而生心”,因而提出变通之法:
“各省实系土匪马城会匪游勇案情重大,形同叛逆之犯,均暂准就地正法”,而“寻常盗案”则“不准援就地正法章程先行处决”,虽然同时要求“仍随时具奏备录供招咨部查核”,却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督抚的就地正法权。
5、整顿军制收军权
督抚自有军队的出现,绿营兵的废弛,使兵部无从掌握军人的准确数目。
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十一月,清廷就令各省督抚将所属绿营兵丁数按年造报,将勇营兵勇数目三个月咨报一次。但各地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据兵部同治九年的奏报,各省兵勇数有按限咨报的,也有不按限咨报的;有的咨报一二次后又不续报,还有一次未报者;其兵丁数目除湖北、四川依限题报外,其余均未按限题报。
各地的推诿拖延促使清廷决心通过重建绿营来遏制勇营。
于是同治九年十一月又颁发上谕,指出“军兴以来,舍兵用勇”乃“权宜之计”,并指斥督抚:
“若不将绿营及早整饬,致国家费千百万帑项,养之于平日,不能用之于临时,身任封疆问心何安?”
于是令督抚将所管各营设法整顿。
但关于如何整顿之法,朝廷却又拿不出真正有效的计划,只是原则上要求“实事求是变疲弱为精强”。
中央的软弱和无通盘计划,致使各省在重建工作上各自为政。
如安徽省按照绿营旧制重建;闽、浙、陕、黔、苏、粤等省实行减兵加饷就饷练兵之法;直隶则仿湘军之制从绿营中挑选精练组成“练军”。其中除练军略有起色外,其余都不足以重振绿营。
兵勇并设,军权所属不一。直至光绪二十一年,还有的内地腹省“并无军务,藉口弹压,多招勇营,安置私人”。说明兵部已难以控制。
6、规范督抚用人权
军功保举和捐纳,致使“升迁调署,异途捷足先登,而正途少与焉”,地方官员的任用诠调制度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徇情滥保,以致劣迹败露者,亦复不少”。
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三令五申,“封疆大吏有荐贤之责,量才器使如何录用则黜陟之柄操之自上,非臣下所能干预”。
即划清保举和任用的界限,使朝廷牢牢掌握用人的最后决定权。
二是加強中央对督抚保举之员的审核权。
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五月吏、兵二部会同制定保举章程,规定保举之人如有一员与例不符者,即将全案驳回,如督抚仍维持原案,则将全案撤销,并将该大员据实严参。
三是努力把官员任用纳入规范化轨道。
咸丰十一年(1861年)命令督抚对州县各员“无论奏调委署代理,每三月汇奏一次,由吏部严行查复”。光绪年间还要求非正途出身到省时均由督抚考试,凭文卷优劣以取等第。
四是力图恢复藩臬二司对督抚的牵制体系。
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十月上谕指出:
“近数十年来,各省藩臬除谢恩及奏报到任交卸外,绝无陈奏事件。”
又命:
“嗣后各该藩臬,如遇督抚有营私执法、骄恣乖张、贻误国计民生等重情,即行据实指款参奏,”如督抚“任性妄为,均著具折密陈”。
上述措施,除中央黜陟权尚能起作用外,其余并未收到多大效果。
大多数情况下,朝廷一方面要借整顿遇制督抚用人保举权,另一方面又屡屡降旨要督抚保举人才。
由于清廷缺乏有效措施,所以晚清官吏任用出现事实上的双轨现象:
“异途竞进,疆吏多请停分发。吏部以化途倖滥,申多用科甲之请。”正可谓势已积重,不能返也。
7、中央收权为何越收地方权力越大?
19世纪后半期的收权与放权之争是旷日持久的。
其结果,不仅没有实现清廷规复旧制的目的,反而出现了督抚权力的再扩展。
督抚所扩张的事权,原本大多都是“权宜之计”,但清廷无法规复旧制,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临时性事权延续下来并转化成了新制度。
这些新制度对清朝中央集权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修复作用。如厘金制度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清政府的财政空缺。
光绪年间厘金收入每年达1400万两至1600万两之间,光绪末年则增至1900万至2000余万两之间,几近当时整个财政收入的1/4。
绿营原来已经废弛。但19世纪60年代后将勇营之制引入绿营并建立练军的结果,使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绿营延长了二三十年的生命。
正是有了这些修复,清政府才渡过了19世纪中叶的统治危机。
但从长远来看,权力下放所造成的新制度又成为导致清王朝衰落的历史缘由。中央体制僵化,而地方的调整走到了前头,从而促使地方利益的抬头。
而地方利益的扩张,又成为督抚权力再扩展的内在机制。这是清政府收权举措大多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时期借整顿收权的失败,形成了一个惯力,致使中央日趋依赖地方,终于出现地方权力进一步扩大的局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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