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周昱丽)用法治手段进一步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山西大力开展“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2020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5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0%。但是,我省的生态建设仍面临较大挑战,特别是林(草)牧矛盾依然突出,违规放牧行为时有发生。近5年的省营造林综合核查结果显示,新造林失败面积中一半以上由牛羊啃食造成,超载过牧、自然灾害集聚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下,全省草原80%以上出现不同程度退化。
《山西省“十四五”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完成这一目标,迫切需要全力攻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制定《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恰逢其时。
《条例》共二十五条,从概念及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机制、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因地制宜,对不同草场采用不同的治理方式。通过对禁牧、轮牧、休牧概念的细化规定,科学组织实施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二条规定,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放牧期限一年以上的管护措施;轮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划分成若干小区,按照一定的顺序定期轮流放牧的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管护措施。
此外,《条例》强化保障,通过制定政府扶持措施、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顺利开展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对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实施舍饲圈养的,可以给予粮食、资金补助和技术扶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条例》还通过鼓励发展农业养殖规模经营,引导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方式规范舍饲圈养、品种改良,发展农业养殖规模经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适宜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内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政策,统筹资金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相信条例的出台,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内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将进一步推进我省养殖产业的现代化发展,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共享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成果。”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段宝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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