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职场一直是最容易产生出婚外情的场合之一。尤其是男上级和女下级之间,更容易滋生这种畸形的恋情。为此,很多公司都会制定针对性的规章制度,甚至将其列为予以开除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制止这种不正之风。
但总是有的人置最基本的人伦道德、社会公德于不顾,丑事败露后不但不以为耻,反而提出要求公司给自己赔偿的奇葩举动。这样的人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们今天就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22)浙02民终2**4号】
田归农(男,化名,已婚)于2005年8月入职浙江某工业公司,在2019年1月起担任经理职务。南兰(女,化名,已婚)为其下属。
2021年9月27日,南兰的丈夫苗人凤(男,化名)实名向公司举报,称田归农、南兰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公司对二人进行核查处理。
2021年9月29日,公司核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田归农作为公司部门经理,存在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问题,该行为已触犯道德底线,影响恶劣。
依据《员工手册》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细则》中的第十六条十二项“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为严肃员工记录,给予田归农辞退处理(南兰因二人事情败露后已主动辞职)。
2021年10月28日,田归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人民币43w余元。在仲裁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后,田归农上诉法院。
在一审法院的庭审环节,公司举证如下:
1、南兰家人提供的南兰亲口承认自己和田归农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正言,以及其多次专门打车去田归农家的打车记录;
2、公司员工胡一刀提供的自己与田归农的通话记录,在该通话记录中,田归农亲口承认自己与南兰多次在自己的家中发生性关系;
3、公司辞退田归农的制度依据《员工手册》,以及制定《员工手册》时履行的民主程序以及公司员工的确认签字等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公司认定的田归中与南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予以确认,且公司在辞退田归农的操作流程上并无违法之处,判定公司辞退田归农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田归农选择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不能仅听从南兰一人的证言便判定自己与南兰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己与南兰仅为普通同事关系,并不存在男女关系;
2、公司的《员工手册》所约定的辞退行为为“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即便是自己真的和南兰有染,但也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在“公司范围内”。所以根本就不适用本条款,所以公司以此条款为依据辞退自己,明显属于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定如下:
一、公司提供了当事人南兰的证言、员工胡一刀的通过记录、以及南兰的打车记录等证据,对于田归农所说的“二人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予采信。
二、公司《员工手册》在制定时符合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全员公示告知,内容合法合规,故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三、田归农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明显的“有伤风化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予以辞退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二审作出了驳回田归农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判决。
我想任何一个三观正常的人,对于这样的裁定都会表示赞同。在这个案件中,对于二人的不齿行为我们就不做探讨了。主要说一下公司规章制度怎么才能合法的有效证据这件事吧。
从法院的判决中大家也能看出,公司的《员工手册》在制定的时候经过了民主程序,而且进行了全员的公示告知并留有相关的证据,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如果公司只要是缺其一,都有可能导致《员工手册》无法成为有效的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管事实如何,只要没有证据,那么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在和公司发生纠纷时,也一定要记住:收集证据是第一位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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