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熟悉法院工作的朋友都知道,法院人在十二月只忙一件事,那就是结案。毕竟是本年度最后一个月了,再不结案就真的来不及了。
所以我现在看到新上的案子,真的是眼冒绿光,盯的死死的,本着能结出去的案子尽量都结出去的精神,新案子来了,基本都会非常深入地研究一下。
前些天收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是夫妻二人,原告是男方的父亲,一看原被告的关系,一看民间借贷这个案由,我就猜,二被告正在打离婚官司吧?
果然,搜了一下关联案件,二被告在本市另一家区法院有离婚纠纷,女方是原告,案子还没审结。
又想到管辖问题,原告报的送达地址是外省的,男方户籍也不在本市,之所以诉到本院,是因为女方的户籍地在本区。但是我看女方的户籍地,怎么看怎么觉得这个地方非常陌生,问了问其他同事,也说没听过,心里就有了数,原告的户籍地大概是已经拆迁了,但是很多人为了保留市区户籍,坚持不迁走户口,这种情况倒是挺常见。
一想到案子可能可以移送走,恨不得立刻就把原、被告叫过来作询问。但是助理回答说还不行,因为原告起诉时一同提请了诉讼保全,在保全没有完成之前,不能“惊动”被告。
好吧,顺便吐槽一句,自打可以用保函提供担保之后,诉讼保全的申请就飞速增加,毕竟这种担保形式门槛真的很低,保全费5000元封顶,保函据我了解一般也就几千元,动辄就封了被告数百万的财产,性价比高的不得了。
很多被告对此非常不满,说原告就是恶意保全,给被告施加压力。不少被告财产保全后着急的不得了,提供反担保吧,确实拿不出那么多财产,追问可以用保函提供反担保吗?被告也说不出能不能提供作为反担保的保函,而且还真没见过这么操作的法院。对此被告的意见就更大了,原告用办函这种方式四两拨千斤保全了被告这么多财产,被告凭什么不能用同样的方式进行反担保?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答复。
又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主动来了法院,说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多方询问才知道我是承办法官,我给她作了询问,和我之前预想的一模一样,说男方在外面欠了好多债,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自然不同意离婚,并且称户籍不在本地,在本市居无定所,要求把案件移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也就是外省,女方正为此头疼得不得了。
我听罢点了点头,之前在家事庭工作过,这都是不愿意离婚的被告常见的操作,想方设法给原告离婚制造困难,我本想说还好这个被告还出庭,如果干脆找不到人需要公告送达传票,那离婚的难度就更是大了去了。
我又问了女方经常居住地,女方的回答确实和我之前预想的一样,户籍地二十多年前就拆迁了,她这些年一直居住在另一个区,听到这,长舒了一口气。
根据我的经验,民间借贷案件是离婚案件最容易派生出的案件类型之一,特别是以公婆或者岳父母起诉夫妻的民间借贷,几乎都是离婚案件的衍生案件。虽然已不在家事庭工作了,但是和这些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接触,觉得还是和原先一样的套路,不想离婚的,想方设法给对方离婚制造困难,真的是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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