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2017年3月,刘某与瑞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约定购案涉型号“进取版”轿车一辆,支付购车款26.98万元。随后,瑞某公司与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4月,瑞某公司支付购车款26.58万元,得某公司向瑞某公司交付车辆。2019年1月,刘某在该车辆售后维修中心进行维修时得知,所购车辆并非“进取版”,而是售价更为低廉的“悦享版”,与瑞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将其诉至法院,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以购车款26.98万元为基数的三倍赔偿80.94万元。 刘某代理人表示,原告刘某与瑞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虽名为“代购”,但内容约定为“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由乙方购进甲方出售以下商品车”,且对商品价款、商品型号、交付商品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合同法》(2019年)买卖合同的特征,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瑞某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型及配置参数,却以低配置车俩擅自加装冒充高配车辆欺骗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瑞某公司股东吴某、陈某分别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赔偿刘某相应款项(诉讼过程中,瑞某公司被吴某、陈某注销),合计80.94万元。 ●律师说法 原告刘某与瑞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虽名为“代购”,但内容约定为“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由乙方购进甲方出售以下商品车”,且对商品价款、商品型号、交付商品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合同法》(2019年)买卖合同的特征,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瑞某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型及配置参数,却以低配置车俩擅自加装冒充高配车辆欺骗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板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四川法治报
2017年3月,刘某与瑞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约定购案涉型号“进取版”轿车一辆,支付购车款26.98万元。随后,瑞某公司与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4月,瑞某公司支付购车款26.58万元,得某公司向瑞某公司交付车辆。2019年1月,刘某在该车辆售后维修中心进行维修时得知,所购车辆并非“进取版”,而是售价更为低廉的“悦享版”,与瑞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将其诉至法院,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以购车款26.98万元为基数的三倍赔偿80.94万元。
刘某代理人表示,原告刘某与瑞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虽名为“代购”,但内容约定为“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由乙方购进甲方出售以下商品车”,且对商品价款、商品型号、交付商品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合同法》(2019年)买卖合同的特征,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瑞某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型及配置参数,却以低配置车俩擅自加装冒充高配车辆欺骗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瑞某公司股东吴某、陈某分别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赔偿刘某相应款项(诉讼过程中,瑞某公司被吴某、陈某注销),合计80.94万元。
●律师说法
原告刘某与瑞某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虽名为“代购”,但内容约定为“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由乙方购进甲方出售以下商品车”,且对商品价款、商品型号、交付商品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合同法》(2019年)买卖合同的特征,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瑞某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型及配置参数,却以低配置车俩擅自加装冒充高配车辆欺骗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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