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校园杀人类案件在社会中屡见不鲜,昌平外国语学校杀人案、9.21瑞安学校杀人案等都让我们感叹学生的心理素质如此之差,但是让我们没想到的是,其实校园犯罪已经出现在小学了。广西有一个仅仅13岁的少女,只因妒忌自己的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便将其残忍杀害,并肢解抛尸。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个案件。
案件经过
案件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不满13岁的少女覃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13岁的被害人周某是同班同学,两人平时关系很好,在学校经常黏在一起,而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家里相距不到150米。本该是豆蔻年华两名少女间的青春剧,可却变成了一件凶杀惨剧。
覃某因为同班同学们更喜欢与周某玩耍,且周某曾在同学面前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妒忌并怀恨在心。就这样,嫉妒让覃某的积怨越来越深,最终萌生了杀意。
2012年4月10日的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之后,两人在家中边看电视边聊天,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时,拿起身边的木凳狠狠砸向周某的头部并致其晕倒。事后由于害怕周某醒后将此事告诉老师与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以及剪刀等凶器,对晕倒的周某行凶,致周某当场死亡。之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以及手臂砍断,装进了塑料袋丢弃,并清理了案发现场及血迹。
案件结果
年龄仅有13岁的命案案犯覃某,如此小的年龄却做出如此凶残血腥的杀戮行为,这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覃某)父母许赔偿原告(周某)费用10.8万元,并认定案犯覃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犯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周某的父母不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科普
中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中,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法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放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阶段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的话
小编认为此案比很多杀人案件更加令人毛骨悚然,一个十几岁的小姑娘,能在其杀人后对尸体进行肢解并清理现场,表现的如此冷静,这证明他根本就不是冲动杀人,杀人是早有预谋的!因为一时妒忌就将同窗的闺蜜残忍杀害,小小年纪如此的丧心病狂、惨无人道,着实令人不寒而栗。希望逝者安息,天堂没有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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