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通商盐钞法的施行,其对宋夏关系缓和的影响体现在哪里?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庆历二年(1042)正月,宋廷“命三司度支判官范宗杰往经度其事,官自辇运,置场出卖,禁民通商。”范宗杰彻底贯彻施行官榷之法,解盐官运官销,垄断解盐自生产、运输以及销售三环节的利润,预期之盐利较之通商法固然客观。
然而,官榷法的弊端复现,即官运造成百姓役使负担加重,“般载车乘一出民力,岁月寝久,颇困关中。”,最终关中“道路靡耗,役人竭产不能偿,往往弃圳亩,舍妻子亡匿。”这样,仅一年以后,范宗杰的强硬官榷之举,受到了多方指责。
实际上,范宗杰盐法改革是为宋廷获得一定盐利的,这也使得时任枢密副使范仲淹一度对范宗杰的盐法改革表示支持。
在他看来,宋夏战争依然在继续,且无休止的迹象。事实上,宋军于庆历元年(1041)春的好水川之战以及庆历二年(1042)闰九月的定川寨之战中,接连大败,死伤俘军士两万余人,西北沿边军情严峻。此种情况下,范宗杰的盐法改革恰为朝廷增加了盐利,为保障军费开支做出了贡献。
范仲淹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但是范仲淹也看到了官榷盐法的弊端,只是囿于因宋夏战争引发的严重的财政危机,范仲淹不得不暂时支持范宗杰的新法。当宋夏双方在庆历三年(1043)开始出现议和的迹象以后,正如对茶法行通商制度时的先反对后支持一样,范仲淹选择支持解盐行通商法。
解盐官榷法
解盐官榷法在宋夏战争如火如荼之际,具有一定的增加朝廷盐利,保障军资的作用,朝廷亦有理由来垄断盐利,而对官榷法之弊端置之不理。但自庆历三年(1043)始,宋廷开始思考盐法改革的问题。
庆历三年(1043)是宋夏战争的第六个年头,连年战争对西夏的冲击是巨大的。元昊虽然取得了对宋战争的主动权,但此时,内外部继续进行战争的条件发生了改变。长期战争使得西夏国内面临官民的更大压力,而辽朝从北宋索取好处之后,也转向对西夏施加更大的压力,促使元昊与宋和好,这就造成了西夏与辽的矛盾日深。
元昊不得不与宋进行议和并奉表称臣,接受北宋所封夏国主封号。宋夏关系出现了缓和的局面,而北宋正好利用预期宋夏关系缓和的条件,来进行内部改革。
这也是正在进行新政的范仲淹做出支持解盐通商法的原因。另外,影响解盐盐法改革的另一因素也与西夏有关。即宋夏双方和议中,西夏方面提出青盐入中宋境的条件。这引起了范仲淹等大臣的警觉。
那么,青白盐入中宋境对北宋会产生何种预期的影响呢?在此先谈及西夏青白盐之事。西夏国中,盐业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以青、白盐为最。继迁叛宋之后,便不断开疆拓土。至道年间,继迁夺下本属于北宋的盐州,并设置官吏,进行垄断生产和销售。
影响北宋盐利的因素
盐州内有多所盐池,“盐州五原郡,县二,五原,有乌池、白池、细项池、瓦窖池盐;白池”,而“青白盐出乌、白盐池,西羌(西夏)擅其利”。青白盐给西夏以巨大的利润,是西夏国最重要的财政财源。
除此之外,西夏境内之夏州、银州、会州,甚至河西之地皆有盐池分布。以青白盐为代表的西夏盐不仅分布较广,产量亦大。元昊在和议中提出“乞岁买青盐十万石”,这会严重冲击北宋解盐销售,进而影响北宋盐利。
原因有二,一是入中青白盐数量可观。十万石青盐已经占天圣八年(1030)解盐年产量的6.55%。加上西夏走私入境的青白盐,其数量已经相当可观。且夏境青盐储量丰富,采而不竭,若同意元昊所请,则西北盐利皆为其所有。
二是西夏青白盐质优价廉,且为边民所好,陕西路缘边地区,靠近西夏盐池,夏人贩卖至宋境,距离较短且运费低。同时,青盐味甘,自唐、五代以来便行销西北,为西北各族人民所仰赖。而解盐运至西北缘边,则价格方面且无优势,解盐质量也不及青盐。
故而,若元昊所请十万石青盐入宋境,则会占据原先解盐在陕西路的销售市场,致使解盐销路不同,销售额减少,最终影响解盐盐利,宋廷财政中盐课收入则会减少。
不仅如此,若宋夏和议中允许西夏青白盐入中宋境,则相当于给予西夏每年以稳定的财政收入。据孙甫估计,仅仅数万石青盐,可值十余万缗。而此时元昊兴兵日久,国内财力愈加窘困,若允许其要求,则可形成缓解西夏财政困局,反而不利于北宋的局面。
另外,允许西夏青白盐入境,还扩大了西夏在陕西蕃汉户中的影响力。而这种局面无论如何是北宋君臣不可接受的。
实际上,庆历四年(1044)枢密副使韩琦、知制诰田况已经指出其中弊端:“西贼欲每年入中青盐十万斛,今只以解盐半价约之,已及二十万贯,并所许岁币仅四十余万,此乃与北虏之数相当。议者又欲许其入中青盐,却复所侵边地,臣等谓非完计。
缘青盐只於保安军入中,必难尽易,当须官自辇置别州,且疲敝之后,可复兴此劳役乎?自来沿边熟户与西界蕃部交通为常,大率以青盐价贱而味甘,故食解盐者殊少,边臣多务宽其禁,以图安辑,唯汉户犯者,坐配隶之刑,曾无虚月。
今若许入中青盐,其计官本已重,更须增价出卖,则恐沿边蕃汉尽食西界所贩青盐,無由禁止。解盐之利,日渐侵削,而陕西财用不得不屈矣。欲入中青盐之议,决不可许。”那么,既然不让青盐入宋境销售,则只能寻求更佳的解盐之法。它既要抵制青盐入中或者私贩入境,以夺解盐盐利,又要让陕西路百姓乐食解盐,扩大销路。
既要解决旧盐法下盐利损失的问题,又要使得宋廷节省管理之费,并减轻役使之负担;既要调动商人积极性,达到用盐利供给陕西沿边军费开支的目的,又要防止商人入中,导致入中物品虚估的问题。总之,为了防御西夏,新盐法必须精心设计,行用有效。
新盐法的实行
于是,范祥于庆历四年(1044)春,即宋夏和议即将达成的前一年,提出新盐法。“其法,旧禁盐地一切通商;盐入蜀者,亦恣不问。罢并边九州军入中刍粟,第令入实钱,以盐偿之。视入钱州军远近及所指东、南盐,第优其估;东、南盐又听入钱永兴、凤翔、河中。岁课入钱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
授以要券,即池验券,按数而出。尽弛兵民辇运之役。又以延、环、庆、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地近乌、白池,奸人私以青白盐入塞,侵利乱法,乃募入中池盐,予券,优其直,还以池盐偿之。
以所入盐,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盐之禁。并边旧令入中铁、炭、瓦、木之类,皆重为法以绝之。其先以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未鬻者,悉计直使输亏官钱。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阳、陕、虢、解、晋、绛、濮、庆成、广济,官仍鬻盐,须商贾流通乃止。以所入缗钱市并边州军刍粟,悉留榷货务钱币以实中都。”
范祥盐法改革之诸项举措抓住了当下解盐盐法改革的几个痛点,并巧妙的加以解决。首先,他提出全面通商的建议。这就规避了官榷法下的诸多弊病,比如官运官销下的运费过高而又役使扰民的问题。
实际上,此方法减少了朝廷对解盐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开支,对增加盐利是有助益的。“岁课缗钱一百六十万贯”,可满足陕西路州军八成的军粮开支。
针对青白盐问题,他在通过严刑峻法,禁止私贩青白盐入境销售的同时,还规定用厚利吸引商人到与西夏接壤的几个州军入中食盐,而不是现钱,官府用盐钞折中,并官卖所入中解盐。
此方法结合了官榷法和通商法的优点,有效激发了商人入中解盐的积极性,并抵制了西夏青白盐的私贩销售,同时保障了边民食盐的问题。真是一举多得。
范祥新法最终于庆历八年(1048)实施,因其独特的优势,在此后十数年中虽有波折,但仍行之不辍。“行之数年,猾商贪贾无所侥幸,关内之民,得安其业,公私以为便云。”神宗时期,薛向轻易改变范祥盐法而失败的案例恰恰印证了范祥盐法的均衡性、全面性与现实性。
结语
总的来说,毋庸置疑,回顾范祥盐法产生条件,西夏问题不能忽视。如西夏青白盐入中宋境之压力导致新盐法必须涉及商人入中食盐以抵制青白盐的问题,西夏对西北沿边的军事压力导致范祥盐法必须考虑沿边军费挪移及物资支持的问题等。此外,庆历和议后的宋夏关系缓和是范祥新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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