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西高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宣判劳荣枝案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三罪并罚,执行死刑。
昨天开庭前,劳荣枝哥哥劳声桥受访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概率是百分之百。
他为什么敢这么说?哪里来的底气?二审中他们到底提出了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我们看了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书全文,感受是,虽然她哥哥有点盲目乐观,但也不是完全不切实际。
二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发回重审。
辩护意见书显示,劳荣枝在审讯过程中曾受到密集的疲劳审讯。其中一次审讯从下午一点整持续到第二天下午12点58分,离法律规定的疲劳审讯标准只差两分钟,辩护人认为这两分钟是讯问人员故意规避法定程序,发问:“何时开始录像,何时结束录像,不都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吗?”
此外,辩护律师通过观看审讯录像,认为讯问笔录中存在大量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归纳劳荣枝供述以及不实记录,有很多笔录内容并非劳荣枝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人员直接把答案告诉她后,让她不修改就签字的。
最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发现,在南昌案和温州案中,一审公诉机关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法庭审理也围绕抢劫罪进行,并未调查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也没有让劳荣枝就故意杀人罪进行辩护。但在最终判决中,一审法院却增加了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决定追加罪名时,法院仅组织了一个控辩审三方会议而没有开庭审理,且没有让劳荣枝本人参加和旁听。
辩护律师认为“像庭前会议一样不公开审理,严重的剥夺了劳荣枝的法定权利,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一审增加的两个故意杀人罪,最关键的环节竟然是瞒着劳荣枝开的一个封闭会议,也违背了公开审理原则。”
辩护律师从程序和实体角度一共提了十条辩护意见,以上是部分摘录。这十条辩护意见只是针对侦查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细节提出的,并不能撼动最终的审判结果。
但我们想借着这些辩护意见,说点别的。
近年来,随着审判程序改革的进行,我国诉讼构造正在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转向“抗辩式诉讼”。辩方在法庭上不再只能被动接受提问和审判,而是有资格主动出击,与检方激烈交手,反驳检方指控。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打仗”,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辩论,而法官要像足球裁判一样严守中立,只在控辩双方提出的诉求内作出裁决。
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罪名进行审理,不能擅自追加罪名。
追加罪名,意味着法官对犯罪事实有了新的认定,增加了对被告人的不利评价。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公诉人的角色,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破坏了自身的中立立场。
检方的解释是,这种做法属于变更罪名而非追加罪名。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不正确的,可以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但司法实践中变更罪名一般是指,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极为相似的两个罪名适用产生分歧,比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等。
检方的反驳,当然也是成立的,但从严格的程序角度来说,确实留下了争议空间。
当然,程序存在争议,不意味着一定要发回重审。刑诉法238条规定,程序违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才是发回重审的充要条件。
从二审结果来看,法官认为这些细节并未影响一审的公正审判,因此裁定维持原判。
可能有些朋友觉得,只要结果是公平公正的,程序有点儿瑕疵不重要,过分纠结这些细节是人为给公正审判制造阻力。
不是这样的。
我国的审判机关只有法院,在法官的法槌落下之前,法庭上没有恶人。
我国刑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即使最后被判处有罪,侦查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有各项法定权利。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也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我国为侦查和审判设计了严格的程序规定。逼供、诱供、疲劳审讯、剥夺辩护权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毕竟,法律面对的不是某几个罪犯,而是所有公民。
这次坐在询问桌和审判席下的,可能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但下一次就可能是无辜的公民。这次可以通过规避程序从罪犯手中取得关键证据,下次就可能违法违规从无辜者手中创造出案件事实。
程序被破坏一次,问题不大,甚至还能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这意味着,程序,是可以被破坏的。而一旦程序正义被突破,恶果,终将落到所有人头上。
我们很欣慰劳荣枝案最终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审判。也期待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程序适用上能更严格更谨慎,不给辩护律师留下任何争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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