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的问题。法律法规未要求行政机关拍摄的照片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于证据有效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的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保存好原件;二是拍摄照片的内容应当与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三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四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性标准证据部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2☞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第六十三条的应当听证的情况,但受处罚人强烈要求听证。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听证,理由是否充分?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对不符合听证情形的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听证情形,不再组织听证。同时,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检查时发现轻微违法问题能不能口头予以纠正?该问题能当场整改的是否必须发出书面整改?
您好,就有关提问答复如下供参考: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以及第三十条规定,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以上两种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感谢您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您好!请问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有行政执法权吗?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人员可以考行政执法证吗?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1.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是否有行政执法权,要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法律法规直接授予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执法。若下属事业单位的依法具备行政执法权的,其事业编人员可以申办行政执法证。
2.我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即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谢谢!
4☞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1年第二次修订)》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承办意见承办人签名是否为执法人员?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是否为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由谁签?审批意见签名是否为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需要是主要负责人吗?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和审查意见负责人或审批意见负责人可以发生重合吗?
您好,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第二次修订)》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一般而言,承办意见处的承办人是具体办理本案的执法人员,审核意见的负责人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是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负责人。审批意见负责人是本单位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因此,若对属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则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和审查意见负责人或审批意见负责人不能重合。谢谢!
5☞请问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备充当证据的法律效力。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需要注明哪些内容,如执法人员签名、拍摄日期,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的问题。法律法规未要求行政机关拍摄的照片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于证据有效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的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保存好原件;二是拍摄照片的内容应当与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三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四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性标准证据部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6☞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文书范本,二、见证人基本情况(可选),下一行是被询问人姓名,这里填写的是见证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吧?
您好!对行政处罚程序中《询问笔录》中“二、见证人基本情况(可选)”下一行的被询问人姓名,即是被询问的见证人姓名,其信息应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的见证人基本情况亦如是。谢谢!
7☞行政检查时发现轻微违法问题能不能口头予以纠正?该问题能当场整改的是否必须发出书面整改?
您好,就有关提问答复如下供参考: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以及第三十条规定,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以上两种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感谢您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8☞您好,请问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若需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期限有没有特别规定呢?还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规定期限即可?
您好!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人员应遵循合理性原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责令改正时限。
9☞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中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这7个工作日是怎么计算的,是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第一天,还是次日才算第一天?假设7月22日作出的决定,是7月23日算第一天,8月2日刚好第七天?望权威解惑!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间起算问题,一是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二是次日为公休日或者法定假日的,则从公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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