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等需要垫资的领域,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垫资出去,执行时没钱,但是对外有很多未收回的债权,对于这种对外的第三人到期债权能否执行,由应当如何执行呢?下面律师聊聊强制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事项。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只有部分满足条件的对外债权才可以执行:(1)被执行人(单位或自然人)不能清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自己尚有财产不能越过被执行人直接向第三人执行;(2)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3)该债务已届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债务,第三人还享有免返款时限;(4)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停止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此是因为第三人并非被执行人,而只是协助义务人的身份,故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无法在执行过程中解决,申请执行人需要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如果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已审理确定的到期债权,还予以否认的,法院就不予支持此异议,仍然继续执行。
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三人到期债权,法院怎样进行强制执行呢?根据现行法律,法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不同于执行通知书,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按照履行通知履行债务或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以上就是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事项,如果是商事领域的被执行人,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对外的债权,因此对于此类财产权益的可以多加留意。
本文作者为许世荣律师,个人电话/微信:18111258182。现供职于德恒律师事务所,曾在珠三角某法院执行局任职多年,处理过1000余宗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尤为擅长强制执行类、知识产权类、刑事类案件。本文如需转载,请如实署上作者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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