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我们经常听说“竞业协议”,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你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度小满与一位员工之间的竞业案例。
该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度小满公司与尹某某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运营顾问,主要负责“场景贷”产品的销售。离职前一年尹某某的月基本工资为15400元。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具体内容为:
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2日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甲乙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税前139004.26元,此笔款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向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未结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乙方同意不再就下列事项向甲方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提出任何要求,乙方对以下内容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如有)明确表示放弃: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因拒绝、迟延、克扣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曾经签署过的协议中的全部及/或部分内容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失效,特别是《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等。甲乙双方均承诺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行事。乙方承诺,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双方均确认度小满公司已经履行该协议的给付义务。
离职后,尹某某主张其于2021年5月1日入职鸿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手机采购和销售。2021年11月其自鸿胜智联公司离职,2022年1月入职北京捷宏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手机采销、门店管理。
为此,尹某某以要求度小满公司支付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154000元为由提起仲裁。
度小满公司认为:
其公司与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记载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是该约定是常规的条款。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其公司在尹**离职时没有通知尹**启动竞业限制义务,故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劳动合同》中第43条约定尹**在入职新单位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公司,但尹**并未报告工作动向。尹**入职的鸿胜智联公司与其公司存在竞争业务,两公司在软件开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IT即为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研发两个领域有竞争业务。其公司与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承诺双方之间再无纠纷并放弃任何请求权利,故其公司无需支付尹**竞业限制补偿金。
被告尹某某主张: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及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期间为一年,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也约定了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时,度小满公司没有书面告知其不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其在度小满公司工作时,用度小满公司内部的联系软件与度小满公司人力联系,离职后该软件上所有联系人都没有了,其入职新单位后因联系不上度小满公司,故无法告知度小满公司入职情况。
法院认定:
首先,双方对竞业限制义务启动方式有争议。
度小满公司提交的尹**签字的确认函中并无显示其公司向尹**公示了《度小满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现尹**亦不予认可,本院对该《度小满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真实性无法采纳。《劳动合同》第38条(1)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由此显示度小满公司需书面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尹**的主张一致,在此,法院对度小满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采信尹**之主张,即其自度小满公司离职后有一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其次,度小满公司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约定了不再有任何未结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但度小满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情况作出处理,而且该协议中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曾经签署过的协议中的全部及/或部分内容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失效”,上述内容未明确指明具体协议,故度小满公司未明确告知尹**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公司所持双方再无纠纷的主张不予采信,尹**据该条款认为其在离职后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有合理性。
再次,《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新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尹**未向度小满公司报告工作动向,其主张因离职后无法再用公司的内部联系软件,法院认为该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采信尹**的主张。
最后,度小满公司虽主张鸿胜智联公司与其公司系竞争公司,但其公司提交的鸿胜智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仅载明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公司所营业务内容与度小满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度小满公司之主张。
裁判结果
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2400元。
笔者有话说: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有这么一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立场。如果双方不约定竞业限制费,用人单位会比较被动;而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竞业限制费,那最好就不要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相关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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