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但也有一些人吃了“不懂法”的亏,不经意间就“犯了法”。
01
案 情 简 介
居住在濮阳市城区的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注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通过QQ好友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到案后,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02
法 院 判 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虽然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其并未将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未造成他人隐私的泄露,经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3
法 官 说 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法官您好,如果获取了公民隐私信息,但从未使用过,应该怎么认定呢?”
不管用何种方式获取,无论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是否售卖或使用,只要达到刑法标准,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判处。隐私是我们每位公民的底线,切勿触碰。
期数丨1094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汤飞鹏
编辑丨政治部 李晨阳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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