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下午,安徽黄山屯溪区戴震路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意外:一名6岁女孩在园内昏迷,送医后不治身亡。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那么对于孩童在幼儿园意外死亡,幼儿园方责任要怎样认定?
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到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幼儿园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就是由幼儿园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不能证明,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但是如果儿童受伤是其他小朋友造成的,那么实施伤害的儿童父母基于监护职责要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要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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