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银行存了200万元两年定期存款,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发现自己账户里面的钱被银行员工陈某给取走了。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先后立即一审二审再审,而法院却判决银行只需赔偿40万,200万存款打了个两折,这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请接着往下看。
孙某在银行开了两个账户,分别存入了100万元年化利率为2.25%,定期存款两年。当天银行工作人员陈某热情地接待了,之后还留存了孙某的电话,告知银行有存款活动的时候再另行通知,那样存款的收益相对较高。
在银行存款的第2天,银行工作人员就打电话告知孙某,说省行有存款活动,只要将钱转入新开立的账户,就可以获得额外的贴息。孙某当天就拿着存折和身份证,前往银行柜台交给了陈某办理。
随后陈某便利用工作的便利,以孙某的代理人身份,分两次将孙某账户上的钱转入孙某新开立的账户上,之后又转入自己的账户。
过了两天孙某去银行查询自己账户余额的时候,发现自己账户里已经没有一分钱存款了这些钱全部被银行的工作人员陈某给转走了。于是孙某就以未经同意陈某将自己账户的钱转走为由,要求银行赔偿,但遭到拒绝。
于是孙某就将银行告到法院,请银行赔偿200万存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存款利息。
孙某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现银行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银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依据相关法律金融机构,在代理人取款时,只需要提交其本人和储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即可。
孙某过分听信银行工作人员陈某,将身份证原件和存折以及密码直接交给陈某,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由此给造成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同时双方也应该按约履行合同的义务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但孙某也有审慎保密的义务。
孙某从未在开户申请中填写代理人,银行也没有举证证明孙某有委托银行工作人员,陈某代为取款的明确授权。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时候也,未能与孙某进行电话核实,存在明显的过错。
经查证,陈某是被银行除名的原工作人员,提前支取,储户存入不足两个月和当日存入的,两年期大额定期存款,而且存在故意将姓名写错。银行没有做到核实和应尽的注意义务,这导致孙某的存款出现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在未取得孙某确认的情况下,仅凭孙某的存折和身份证,以及套取来的密码将孙某的存款取走,银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孙某200万元存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陈某是银行前工作人员,在银行办理取款的时候,陈某出具了孙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并且提供了正确的密码。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折,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本案中陈某办理存款的时候,所有的手续都是齐全的。银行是按照相关规定给陈某办理取款手续的,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至于取款时没有电话通知孙某,是因为孙某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因此银行也没有义务通知。况且陈某手上的手续齐全,可以认定为陈某带孙某取款的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对孙某的代理取款行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不存在过错。
孙某自愿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因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孙某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向陈某追偿。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后,孙某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
孙某认为: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自己财产安全的义务。既然陈某已经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何还能在银行给自己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给自己的存款提供保障。
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给陈某,也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当初并不知道陈某已经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在银行的场所将身份证和存折交给他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的大额存款还没有到期的时候,陈某作为银行的前工作人员,违规帮忙办理相关业务,以开户销户的方式将涉案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银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存折交给他人可能带来的后果。对涉案存款被陈某盗取,也负有主要的责任。
综上,判决银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孙某40万元的存款及利息,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写在后面
不少朋友认为自己的钱存入银行,银行就要为存款负全部的责任,其实不然我们每个储户也有相应的责任,那就是保障自己的存款信息和密码不被泄露。
当我们账户内的存款发生被盗的时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密码是银行操作不当导致被泄露,那么自身就需要承担密码泄露的责任。
因为无论是存折存单还是银行卡去取款的话,如果是有密码是必须需要有正确密码才能取出来。而该取款密码是储户自己设定,相对来说是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的,只有储户自己知道,银行相关人员也无法得知该密码。
让银行能够举证出来,相应的取款是通过正确的密码的时候,那么储户就应该承担因密码泄露的责任。
但并不是说储户就一定要遭受相应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去取款,无论是在ATM机还是在柜台,都有相应的监控摄像。在自己的存款被盗之后选择报警,警方有权利调取相应的监控摄像,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
但是这个钱到底能不能追回来这要看个人的运气了,所以相对来说,在日常使用银行卡或者是存折存单的时候,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千万不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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