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
各类税务犯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在《追诉标准二》的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除了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缴罪之外,其他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作了修订。常见的虚开发票类犯罪、逃税罪追诉门槛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
考虑到自2021年底以来,我国税务主管部门打击各类偷逃税行动呈雷霆之势,道达律师团队在结合以往办理税务行政案件、税务刑事案件的基础上,特就本次《追诉标准二》所修订的常见税务犯罪追诉标准进行新旧对比,并就相应罪名的司法实践进行简要剖析。
区别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发票或其他具有抵扣功能发票类犯罪,虚开发票的目的并非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根据道达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主要是为了虚构、抬高企业成本,或者系因真实成本无法入账,故采取“虚受”发票之下策。
本文接下来将就虚开发票罪进行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新旧对比及简要评析。
注1:关于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新旧对比及简要评析,请参见《》;
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原追诉标准vs新追诉标准
原追诉标准新追诉标准
第六十一条之一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道达简评
1、本罪名中的“发票”究竟指哪些
1)总体原则:无法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抵扣的发票,即为“普通发票”,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个人开具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等;
2)需要注意的是,若通过“虚受”取得具备抵扣性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旅客服务(机票、火车票),虽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入罪标准(未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有可能符合虚开发票罪入罪标准;
3)为变相套取分红、工资奖金,部分企业实控人、高管及其他员工存在将其个人或家庭使用、消费的支出通过“虚受”发票并入账公司“报销”的情形,该“虚受”发票行为亦存在入罪风险。
2、关于涉案的开票金额与开票张数
1)在刑法追诉时效内,合计开具虚开发票50万元(价税合计)以上,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2)若不满足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0万元的条件,但同时满足30万元开票金额、发票张数达100张(含本数)以上,则同样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3)结合上述两点及被删减的原追诉标准中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虚开99张发票但开票金额合计49万,或虚开999张发票但开票金额29.99万元,均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3、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国家税款损失:
1)在实务中,囿于税务主管部门较为普遍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真实成本无法取得发票予以入账是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主要动机之一,此类企业大部分为小微企业。根据本团队办案经验,这类涉案企业在到案后,是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予以酌定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2)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虚受”的发票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做支撑,在刑事立案后,相应“虚受”发票额均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进而影响其原先适用的所得税优惠(例如小微企业不同档次的所得税优惠),大大增加了企业应补交的税款及滞纳金;
3)结合前述两点,为避免虚开发票罪乃至后续“冤枉”的税款及滞纳金支出,企业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真实成本,应全面保存相应的交易资料,尽量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无票支出”入账标准。
p.s.依据本团队的实务经验,部分税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的“无票支出”列入企业成本,保留了一定沟通协商的空间。
4、虚开发票罪的“次生灾害”
根据道达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相较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大部分企业虚开“虚受”发票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大部分企业是出于“无票支出”的无奈,而采取下策。其中,涉嫌“虚受”发票的企业也不乏业务正常、收入稳健增长的企业,该等企业涉案后若被定罪量刑,并将判决公之于众,不仅企业纳税信用可能降至最低,企业形象与品牌信誉也将遭受重大打击。
因此,企业在拟“虚受”发票前,不仅仅要衡量“虚受”带来的所得税“收益”,还应权衡虚开发票罪所带来的“次生灾害”,即企业信用的无形损失。
四、结语
虚开发票罪的立法初衷旨在维护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不受侵犯,相较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该罪名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相关规定,结合道达团队成功的案例经验——虚开发票罪案件不起诉的案例,我们建议企业一旦涉嫌虚开发票罪后,应当聘请具有税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既不可否认事实,亦不可照单全收。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梳理争取有利情节,与公诉机关进行专业且良性的沟通。
同时,我们建议有条件的涉案企业还应当围绕业务真实性留痕、资金收付合规、合同管理完善等要点设计与实施内控体系,开展专项整改并予以持续督导,尽可能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宽大处理,挽救企业于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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