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永*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判决书显示,鸿*公司称永*超市欠缴租金8935779.45元,该商铺位于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中心广场****商场。还应支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1692602.32元。合计10628381.77元。后来鸿*公司变更诉求,将租金数额变更为11183447.21元,违约金2659848.76元。
永*超市公司诉称,2010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永*超市公司分别向鸿*地产公司租赁位于将乐县、沙县、清流县三处商场用地,均作为商业经营场所(超市)使用。
在预付保证金675万元(变更诉求后金额450万元)抵扣房租完毕后,永*超市公司应按月支付租金给鸿*地产公司,但是其却以双方尚未结算为由,屡次拒绝支付租金。
法院还查明,2016年6月,因履行清流县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永*超市公司起诉鸿*地产公司,双方于当年11月解除清流店合约。
永*超市公司辩称,因鸿*地产公司将乐店、沙县店从2015年2月起未向其提供发票,导致永*公司的付款条件一直未成就,鸿*公司无权要求本公司支付租金。
最终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决,鸿*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公司提供从2015年2月至2021年5月份的总金额为1568.7万元的税务发票,永*公司在鸿*公司提供发票后五日内支付1028737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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