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男子与按摩女技师刚进入房间后,什么都没干,连话都还没说上一句,就被警方拘留5日。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最后法院这样判。
男子刘某酒后与两好友,相约一起到足浴店按摩。
三人到店后,热情的经理将3人带到休息室休息,并向3人介绍称可以根据不同的价位,接受店内女技师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
随后,刘某挑选了女技师梁某为其提供服务。
刘某在梁某的带领下,来到513房间。可二人刚进入房间,还没来得及说话时,就被前来执法检查的民警查获。
后来,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的。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刘某很郁闷,他认为自己不仅什么也没干,连话都没说上,就被拘留,冤死了!于是刘某决定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刘某承认他到店消费是有嫖娼的想法,但仅仅是停留在思想上。而警方仅凭“有想法”就认定其嫖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但警方却不这样认为:
首先,刘某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其与两好友到足浴店消费的目的,就是想嫖娼的。
即代表刘某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
其次,女技师梁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她长期在该店从事卖淫行为,而每次的收费在980-1180元不等。
即代表二人欲从事以金钱为媒介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最后,刘某选定了女技师梁某为其提供服务,并与其一起进入了房间中。即代表二人已达成了卖淫嫖娼的意向。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只要双方达成了意向的,就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以行政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嫖娼违法行为成立,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那么刘某的嫖娼行为,真的成立么?
首先,对于尚未发生关系,认定为卖淫嫖娼的,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的;
2、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钱财的;
3、已经着手实施的。
具体到本案,二人一起来到房间中,即代表双方主观上是已经达成一致,且已经着手实施的。但根据梁某的证词,其每次是收取980-1180元不等的,那么其与刘某的“交易价格”是多少呢?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即代表以上第2点,本案尚不具备。
因此认定刘某系嫖娼,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制度,是必须以确凿的证据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无可雄辨的依赖。即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标准的。
不可否认,本案刘某嫖娼的可能性极大,但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标准,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程度的。
比如说,刘某可能会因价格980元与1188元的价格差异,而主动终止交易。
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支持了刘某的诉求,撤销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该不该处罚刘某,相信大家心中有数。但是一次侥幸,并不代表什么。都要一定不会被处罚,必须一直遵纪守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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