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闯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首违”?如何增加“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如何规范免罚清单和免罚执法流程?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近日就此专门作出回应。
大力推行行政处罚“柔性执法”
“‘首违不罚’是从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被行政处罚法立法所进一步采纳。”徐志群介绍说,近年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清单制度。比如,浙江省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等,通过制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初次违法多数是其要件之一),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徐志群指出,“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
据了解,2020年《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规定,司法部负责推进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细化规定。
谈及如何确定“首违”,徐志群说,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徐志群指出,“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多举措增强“首违不罚”可操作性
据徐志群透露,为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性,下一步,将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清单要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是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四是要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这项规定,总结辽宁、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徐志群说。(来源:法治日报)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首违不罚”十大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自去年底《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出台以来,该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首违不罚”的案件数有1000余件,以有温度的执法助企纾困,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司在广告中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案
2022年1月4日,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单,举报单上是关于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自有网站上产品“超能永磁变频两级压缩空压机”有以下广告内容:“主要特点”是“新一代的非对称专利线型”。当事人有真实有效的专利,但网页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上述网页点击量为19次。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应按《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由于当事人网页浏览量低,未实际销售宣传的产品,社会危害性较轻微并积极整改,且属于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2年4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网站违法发布广告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页上发布的产品详情中使用了“产品的工艺水平、技术特点都达到国内同行的顶尖水平”“是商业写字楼、展馆、会所、轨道交通的首选产品”的宣传文字以及相关图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被举报的违法广告在公司自有网站发布,浏览次数为44次,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并于案发后对网站进行整改,且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适用规则》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案
2022年4月20日,绵阳市平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餐饮核查处置平台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具有实体门店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网络餐饮平台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4月5日到期,但未按规定延续许可证,其线上经营额为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当事人已于4月24日获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且不存在食品质量、标签等方面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结合《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经营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案
2022年3月2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经营部门面外墙3根水泥立柱上的4面墙纸上均标有“某某泵业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经查,该经营部委托隆昌市一广告经营部制作了3张印有上述内容的墙纸,当事人将其贴于其经营部门面外墙和3根立柱上用于宣传。另查明,浙江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认定为2012年驰名商标。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处罚。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结合《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征集样板房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12月13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邻水县某街的广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全城征集样板房的活动中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起,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名为“开业盛典、礼惠全城”的有奖销售活动,并制作了载明有一等奖奖品为××小轿车一台的宣传单页、路牌和视频进行对外宣传。当事人设置一等奖奖项时,向重庆一家4S店咨询了××最低配新车价格为6.8万元。因上述活动仅有2名顾客参与,未达到18名业主签订合同的开奖要求,当事人未开展××小轿车的实际兑奖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且未实际兑奖,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结合《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内容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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