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坐副驾驶位上,怎么就醉驾了?”广东佛山,一男子和朋友在烧烤档吃完夜宵后,准备开车回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他是知道的,所以男子坐在副驾驶上,让朋友开车,万万没想到,公安机关仍然以男子涉嫌醉驾,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发这天晚上,男子韦某约老乡罗某到沙边市场吃宵夜,期间,两人推杯换盏,喝了不少啤酒,晚上十点,两人准备离开的时候,韦某觉得自己喝多了,头有点晕,不敢开车,就问喝得比自己少的罗某,你能不能开车。
罗某表示没有问题,没有问题就行,韦某把钥匙递给罗某,自己坐上了副驾驶,罗某启动车辆后,两人开车回家。
然而,行驶至沙边大道时,遇到交警设卡查酒驾,罗某当时就慌了,有些不知所措,自己虽然没有韦某喝得多,但也喝了好几瓶啤酒,酒检肯定有问题,但这种事情逃不掉,只能硬着头皮上。
结果没有意外,抽血检验显示,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
《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也就是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很显然,罗某已经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事发时,是罗某开的车,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韦某坐在副驾驶上,连方向盘都没有摸一下,怎么也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呢?
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认为韦某和罗某构成共同犯罪,他要为罗某的醉驾行为负责。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们熟知的主犯、从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等,都属于共同犯罪。
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的主观上要有意思联络,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比如本案中的罗某和韦某,都知道喝酒后不应该开车,酒驾是违法行为,但韦某却将钥匙交给罗某时,让罗某开车回家,两人主观上都有醉驾的故意。
从客观上讲,共同犯罪人要实施了某项具体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又将共同犯罪,分成了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两种。
这点很重要,很多人为韦某叫不平,就是因为没有区分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是指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需要由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简单地说,必要的共犯就是需要两个人一起实施某项违法犯罪的行为。
任意的共犯,是指这种犯罪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
韦某和罗某两人,属于第二种,任意的共犯,两人都有醉驾的故意,但具体的醉驾行为由罗某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韦某亦应为罗某的行为负责,所以在罗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韦某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告诉我们,在两人都喝了酒的情况下,千万别冒险,因为司机和坐副驾驶的人,有可能构成醉驾的共犯,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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