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综执告字〔 2022 〕第 60059 号
孙道海 :
你(单位)于2022年6月27日,在淮安市淮阴区开源珑城小区48幢301室外平层上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现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调查)通知书》退回邮寄件一份、照片两张、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阴分局《复函》一份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淮阴区九江路47号)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淮阴区九江路47号)提出。联系电话: 0517-87039985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淮安市淮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 10月 11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来源:淮阴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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