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谢欢欢 记者王白如)近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男子付某在明知朋友郑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机动车交由郑某驾驶。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月14日晚,付某与郑某在南昌县某KTV共同饮酒。次日0时30分许,付某作为车主坐在副驾驶,郑某驾驶付某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富山五路交叉路口时,轿车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鉴定,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44mg/100ml;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7mg/100ml。
案发当天,郑某被当场抓获归案。2月28日,付某被抓获归案。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查询,郑某、付某均无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付某明知郑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郑某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付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付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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