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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加计抵减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 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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