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安全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项评价标准均从行业指标、通用指标、动态调整指标3个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其中行业指标550分,通用指标300分,动态调整指标加分项不超过100分、减分项不超过500分。行业指标主要体现信用主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状况和现场安全技术综合状况,通用指标主要体现信用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状况,动态指标由良好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息减分项构成。
在行业指标设置方面,《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由行政许可条件保持(200分)、执法检查(100分)、安全生产标准化(100分)、企业日常监管指标(100分)和重大危险源企业日常监管指标(50分)五个维度构成;《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由行政许可条件保持(250分)、执法检查(100分)、安全生产标准化(100分)、企业日常监管指标(100分)四个维度构成;《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由行政许可条件保持(350分)、执法检查(100分)、日常监管指标(100分)三个维度构成。
3项标准通用分均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指标权重比例计算得出。
在动态调整指标方面,加分项包括:受到国家、市级、区级等各部门表彰奖励;作出安全生产承诺且未发生违诺现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未产生不良信息等情形。
减分项包括: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向应急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等情形。
据悉,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主体得分800分以上为信用等级优(A),650分至800分(含800分)为信用等级良(B),550分至650分(含650分)为信用等级中(C),550分(含550分)及以下为信用等级差(D),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差(D)共九级。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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