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铁路警方经缜密侦查,破获一起拐骗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其在为一名女子违规做了引产手术后,发现引产男婴还有生命体征。于是李某便将男婴私自藏匿,并雇用了女子张某与其一同将婴儿带上高铁,准备送往老家。在高铁上,有乘客发觉二人行为异常并报警。北京铁路警方通过侦查,在北京西站将二人带走调查,确定二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近日,在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G74次列车上,乘警接旅客报警称邻座两名女子怀抱的一个约两个月大的婴儿一直哭闹,两人时不时还给孩子喂食奶粉,报警人怀疑两名女子有问题。接报后,乘警立即对这两名女子分别进行询问。
近日,在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高铁列车上,两名女子带着一个婴儿,行为异常的女子引起邻座乘客注意并报警。北京铁警供图 询问过程中,这两名女子神态慌张,虽然声称孩子是自己家的,回答问题却漏洞百出,连孩子父亲的出生年月日都回答不一致。于是乘警将二人控制在列车上,并向北京西站派出所通报了这一情况。待北京西站民警赶往站台交接处理时,两名女子又改称婴儿是在大街上捡来的。其中中年女子称,此前之所以隐瞒情况,是因为“不想侵犯人家(男婴)隐私”,并称与同行的年轻女子 “没有关系,只是同行”。
但年轻女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她表示二人为 “朋友”关系。 民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查,中年妇女名叫李某,原是某医院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2022年5月17日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其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今年8月初,李某感觉婴儿发育正常,便乘坐火车准备将婴儿带回老家继续喂养,因担心路上引起别人怀疑,她便雇用张某随她一起乘车。 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根据新闻,是婴儿的父母不想要孩子,找私立医院大月份违规引产,结果孩子没死,生了个活的出来,妇产科主任的儿子儿媳无法生育,所以就把孩子留下来偷偷养了几个月,国庆节想带回家去,坐火车然后被抓了,现在孩子送福利院去了。
那么问题来了:首先孩子父母当然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如果不想要孩子,为啥那么大了才决定引产,早干嘛去了?那么大月份,没有健康问题,本来是不允许引产的,对大人小孩都不好。国家规定28周以上胎儿,如果没有医学上不适合继续怀孕的指征的话是不允许引产的。但孩子父母都不愿意生了,如果不给引产,非让人家把孩子生下来,孩子以后会怎样?
再说妇产科主任这边,该医生是退休后返聘到私立医院当妇产科主任,大月份做引产手术确实违规了,可活儿是医院接的吧,有医疗违规或者纠纷也主要是医院的锅。实施引产手术的医生不知道是不是就是这个主任,不知道是出于水平不行还是本来就存在私心想保留婴儿,总之生了个活的出来。孩子一旦出生,从法律和伦理上来说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了,就不能直接弄死完事了。理论上来说这时候应该告知父母,不好意思孩子没死,怎么办吧!现实情况可能人家会说医生你给我把孩子弄死吧反正我也不要
不弄死又会怎么样呢?父母也不想要,不要就是遗弃罪,带回去会怎么样?偷偷遗弃?偷偷弄死?还会跟医院闹,违规做引产手术而且还失败了主任跟孩子父母坦白说我家可以领养?人家能同意吗?要不要钱?关键是,这不合法,以后孩子长大了,亲生父母会不会来要回孩子?怎么都是隐患,不说是最好的如果想合法领养?怎么操作?综上,我认为妇产科主任偷偷带回去养可能就是这孩子最好的归宿了。可惜被抓了。
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的量刑差距较大,前者五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上,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刑法适用以行为为基础,简单来说就是论迹不论心。本案中,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系为了出卖而拐走儿童,其本人又以自己抚养作辩解,原则上宜以轻罪即拐骗儿童论处。 在定罪时存在一个争议问题,即孩子父母引产行为本身是否可以视为对孩子监护权的放弃?
若是,医生在抱走孩子时并未使其脱离监护,客观上也保护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以拐骗儿童罪论处似有不当。 不过,反对意见似更能站得住脚,引产行为只能表示其不愿意孩子降生,但是不能当然地推定其放弃了孩子的监护权,因为其对孩子是否降生主观上并不知情。 倘若医生当时告诉一下孩子父母,再对收养问题进行协商,哪怕收养手续不是很规范,也不至于被追究刑责。 本案中最可怜的还是这个孩子,其很可能被交回给本打算将其引产的父母,或者被送往福利院(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这对孩子而言真的是一个妥善的处理方式吗?
单位就是妇女儿童医学中心,经常要因为引产问题被患者投诉,一个是未成年少女怀孕来院要求打胎的,一个就是超过怀孕超过28周要来引产的,真的是解释到头大。 这个事最大的源头还是私立妇产医院违规为妊娠超过28周孕产妇引产导致的魔幻事件。 怀孕超过28周甚至达到34周以上的孕妇引产难度大、风险高,有些胎儿在宫内药物引产后出生时仍有生命迹象(甚至胎儿存活),涉及到很多伦理问题。
这些引产出来的胎儿是孕妇要求终止妊娠后引产的,大多因为药物和手术以及自身没有发育好引产出来后就没有生命迹象,最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处置,但是还是小部分引产的胎儿因为月龄太大,引产后会有生命迹象,有生命迹象并不代表这个胎儿就能存活,一段时间后大部分生命迹象都会消失。 在生育条例修改之前,怀孕超过28周甚至达到34周以上的孕妇在没有医学指征的情况下要引产除了需要社区开的证明,如果引产前检查胎儿已经发育比较好,引产后胎儿存活的可能性较大时,医院还能拒绝这样的引产手术。
人流出来个活婴,医院要联系公安和民政部门来处理,麻烦的很,最怕就是有生命迹象但不多的,这样被母亲不要的孩子救治起来在流程上非常的麻烦。 这次这个“妇产科主任拐卖婴儿的事件”说到底就孕妇的孕期肯定超过了34周,胎儿基本已经发育完成了,公立医院做不了引产手术,胎儿母亲就到私立医院来处理。本来就是一起违规引产的诊疗行为,没想到当事医生起了小心思发现胎儿有生命迹象后自己抱回家养而不是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和民政部门进行处理。 这个医生也是奇葩,你把胎儿交给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跟经手的工作人员打好交情,儿子儿媳没有生育能力是有资格申请领养的,非要上头自己搞这么一出,害人害己。
对这个婴儿来说跟这种胎儿没有出生医生证明,上不了户口没有社会身份,没法上学不能就医打不了疫苗,很长的时间只能像下水道一样作为一个透明人隐蔽的在社会边缘生活,完全就没有生命质量。对于当事医生,触犯的法律不仅违规开展引产诊疗违反执业医师法、母婴保护法,并且在发现引产胎儿有生命迹象后没有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备处理违反了生育条例,最严重的就是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带回家中抚养,涉嫌拐卖婴儿。 对于年轻父母来说,一定要听产科医生的劝告,在怀孕早期就想好孩子要留还是要流,不要给自己、医院和社会增加不必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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