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规程》中明确了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要求。
一、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 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 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7 年 6 月)之前的,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原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原基 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原基本农田面 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原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 不视为占用原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7 年 6 月)之后的,应将违法用地 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经套合显 示所涉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 者界址坐标)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 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或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 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 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 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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