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陈某系浙江省台州市xx镇xx村村民。从2013年4月起,陈某在该村村委会划定的“养殖区”内,陆续建造了两处养猪棚,面积分别为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用于生猪养殖。
2019年1月,县政府开展违法建筑清除活动。2019年4月,镇政府向陈某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该通知载明,陈某依法属于违法建筑,现责令其尽快拆除。陈某不予理会。
2019年5月,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强拆了陈某的养殖棚,并且拉走了养殖棚内的生猪52头。三天后,镇政府通知陈某,生猪已经以单价15元每千克的价格变卖给他人,所得价款7万5千元已经留存在镇政府,请尽快领取。
陈某对镇政府的做法非法不满,便将其告到了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损失。
二、镇政府答辩
1. 根据法律规定,设施农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同意才能建设的规定。陈某使用的土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有土地。同时,陈某建造的养殖棚,未经审批,擅自建造,属于违法建设。
2. 陈某的建筑物依法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赔偿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失,因此陈某主张赔偿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陈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系违法建筑拆除,还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不履行,不复议,不起诉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因此起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焦点二:陈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也没有向法庭递交不予赔偿的相关证据,陈某也没有向法庭递交养殖场合法的依据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数量,造成无法计算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认为,镇政府有必要对养殖场建筑物的合法性移送职能部门进行认定,最终确定是否对养殖场进行赔偿;同时,镇政府有义务对违法强拆造成陈某其他合法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和认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至于镇政府扣押、变卖生猪的损失,因陈某未对镇政府的扣押、变卖行为提起违法确认,故不适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判决,但镇政府在本案判决后,应一并作出赔偿。
四、法院判决
1. 镇政府强拆陈某养殖场的行为;
2. 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陈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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