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从其作为哲学诞生的最初时刻,亚里士多德就把它划归为“实践哲学”,而把最具思辨特征的哲学称之为“第一哲学”,也即他所说的“神学”,但伦理学是“人学”,它从属于人生的时间与历史,更需要依赖于人性的经验而取得实践智慧,而一旦落入实践智慧即“明智”之中,人们就以为可以把伦理学当作一门为人处事的聪明之学,那还需要什么哲学思想和专业训练呢?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这种误解一直延续到现代。
直到现代,出现了历史反思意识后,以“我为什么如此聪明”为题写“自传”的尼采才老实地承认,聪明的人类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懂究竟什么是善恶!尼采以其主观的“道德偏见”反对固有的“伦理的偏见”,才着实让人看清了伦理觉悟的艰难。
伦理觉悟,其所感知者是人生、伦常,是习俗、礼节,是规范、制度,这些都是具体可感的伦理性东西,“悟”是要从我们真切感知到的这些伦理性东西中,“悟”出其自身——伦理性东西——的造化机制、“立己”之本,即让一物成为该物的机理,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东西,使礼节成为礼义的东西。前者所“感”为具体的特殊东西,是礼俗规条,后者所“悟”必须是抽象的普遍理则、道义。伦理觉悟之艰难,就是因为我们不懂得二者其实是具有“存在论差异”的:一为现象之实存,一为本体之存在。现象之实存,从属于时间性、相互性、因果性领域,凡事发生必有其因,有其因必有其果,而且因果链条可以无限延伸到人们想象不到的遥远领域;而本体之存在,不受现象界因果束缚,它因永远都是其本质在生存、在“达在”,从而永恒而自由,先天而绝对。如善心,作为“心之体”,可以说“人皆有之”,也可以说“人皆无之”,这里的“有无”不具有经验的实在性,而仅仅作为理念、作为信念,因而作为“设定”而存在;但善心发用在现象界,你能与人为善吗?这种善不光是心意问题,而且要作为规范有效性问题,人就得慎思。不是有没有本体论上的善心问题,而是这个善心发用的规范有效性问题,因而作为本体之存在的善心只是一个“价值”理念,而作为现象界发用的善心却是“规范”之有效性问题。价值理念是先天之道,其作用在于引导,是超善恶的善,而作为规范性的善心才是真正“属人的善”。价值与善的区别就在这里,但人们往往把它们混淆。就像人性、自由,作为本体之性的描述,是超善恶的,是“穷理”而得出的超验价值,它们只有进入人的生活世界,进入现象界实存,才具有属人的善恶性。把先天形上之“道”的这种超善恶之价值直接等同于形下之“义”,是伦理不能觉悟的一个根本原因。
道与义的混淆,属于道义存在论差异的混淆,这种混淆的实质在于不知道属天之善与属人之善的区别。伦理的觉悟是觉悟到伦理之善是属人之善。形上之道无善无恶,“天地不仁”。善恶具有属人性,是对人与人之间存在关系的相生相害之性的表达,在互为存在条件的生存关系中,“相生”才“厚道”,“相生”方有义,相反,“相害”不仅不“厚道”,更是不义和罪恶。因此,形而上之“道”只有落实为实存关系中的“义”,才能由“价值”转化为“规范”,“道义”才是生存的伦理机制、人性成长伦常和“义务”之约束力的法则。我们常说的“道义”实际上是形上为道,形下为义。道与义的结合才把伦理的先天立法原则体现为伦理生活中的历史的规范原则,从而使“道”在伦理生活中的实存,转化为伦常之“义”。因此,“厚道”是“道”在人品中的实存,“义务”是人与人本于“厚道”而必须履行之“本务”。
美国儿童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意识发展理论揭示出,儿童从婴幼儿到8岁左右都是服从成人对“好孩子”的奖惩,是服从权威命令的阶段,他称之为“前习俗水平”道德意识。这一阶段儿童的道德意识,实际上是缺乏伦理觉悟的,因为伦理并非“权威的命令”或仅仅是“权威的命令”,它还需要基于自由意志与普遍法则之关系的考量,才能成为“活的伦理”,真正有约束力的规范,否则就是纯然的法律或严明的纪律。儿童随着长大而逐步有了伦理觉悟,其中关键之处有两点:一是懂得外在纪律法律与伦理法则是特殊道义和普遍道义之分,规矩和纪律都是特殊的,而伦理法则是普遍的;二是要有对自己作为一个人的自觉。
伦理学思考如何做人和如何成为一个人,伦理学具有人类学的基础和目标,但它从人类类族意义上思考人,不从特殊的体质、面相甚至种族看人、做人和成人。虽然人在社会生活甚至伦理生活中会扮演各种角色,但要通过角色而做人并成为一个人,却不是相反,仅仅把角色当人。成为一个人是人终身最伟大的事业,是人的“率性之道”。人不可能只有一种角色。为人君者同样要为人父为人子、为人兄为人弟,因此君不能仅仅是止于君,而首先要把自己当作人。因此,哲学伦理学不是就某人的职业、地位和角色而研究角色伦理,而是就每一个人是人这一普遍立场来讨论人为人应该如何生活、如何行动。伦理觉悟根本上是人的觉悟,而人的觉悟常常十分艰难,对此我们都有深切休会。
在有了对人的觉悟之后,伦理就会进入一个真正“后习俗水平”的道德意识。科尔伯格称“后习俗中”最高水平的伦理觉悟,是对“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的觉悟。
这里的伦理觉悟,不是回到“本心”,不需要天天“格竹”,而是从一个社会成员的角度对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所赖以确立的、通过符合人的价值观所赖以确认的普遍伦理原则的意识。由于是立最高的法,所以这个法必须具有最大的规范的普遍性,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自身都受其规范,这个法是判断这个共同体其他一切规范与制度对错善恶的标准,因此,它只能被称为正义。正义作为最为普遍形式的伦理,它依然是引领人类文明上升的永恒伦理。人类文明需要永恒伦理的引领才能上升到高贵、高雅的高度,一个伟大的文明,需要一个崇高的伦理原则的引领才能上升,人也只有在崇高的伦理原则的引领和规范之下,才能活出生命的高贵与高雅。因为伦理的高度决定了人生的高度、德性的高度。
对普遍有效的崇高永恒伦理之觉悟,需要防止感性的冷漠、知性的轻狂、理性的算计与幻象。伦理觉悟需要以温暖的情感感知他人和世界,没有与他人的共情,就不会有道德感。但道德感不是单纯的自然刺激感应性,而是对人作为“另一个自我”的同心共情的关心与友爱,因而是“发乎情,止乎礼”的社会性(伦理性)情感。共情之动,不是生理学上的刺激感应,像手遇到烙铁会自动缩回一样,而是基于对同为“一个人”的亲切感,因而是人性本有的温度。这种温情让人朝向其伦理性生成为真正的人。只有感知到伦理性是自己有待完成的人性,才有真正的道德情感。所以真正的道德情感,是人的伦理感。只有这时才有伦理的觉悟。
理性作为原则化的能力,它在伦理上的功能就是确立正当行为的道德原则。但道德原则一方面是行动者在面临道德困境时所要确立的“应该做什么”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这个理由既要发乎本心,自己自愿地这样做,同时又要敬重法则,发乎本心的主观准则不能违背且只能以普遍有效的为准绳法则,因此需要的是一种纯粹实践理性。但纯粹实践理性往往受到两种力量的蒙蔽:一是利益算计的工具理性,一是习俗本身的遮蔽力量。
每一种文明的进化,最为艰难的一步都是伦理的觉悟,这种觉悟必然会要求人们从“习俗伦理”的蒙蔽中转向“后习俗伦理”的普遍正义之追求,实际上就是对习俗背后所蕴含的伦理大义的自觉,即本真伦理的自觉。伦理作为属人的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由己”的“自由”中领悟自我的德性使命,在正义中领悟伦理的“为公”天命,人的自由使命与伦理的正义天命,不仅引领和造就一个个顶天立地的个人,而且引领和造就文化共同体的文明提升,这样就达到自由与正义的结合,这是所有“后习俗伦理”觉悟的标志。这种伦理觉悟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强健的永恒而崇高的精神力量和规范基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8期P47—P48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原题《伦理觉悟之艰难与伦理学通史之必要》,摘自《社会科学》2022年4期,莫斌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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