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张某与李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张某承包李某12亩承包地养鸡,承包期10年。
签订合同后,张某的养鸡场迟迟没有建造。张某与李某协商想将承包地转让给他人,因转让不成,张某不同意继续承包,双方发生争执。张某认为是李某没有拆除地上建筑物导致其无法施工搭建鸡棚,故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李某抗辩,张某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导致无法搭建鸡棚,张某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反诉要求继续给付占用期间的租金、承担违约金并恢复原状。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出的李某未拆除地上障碍物的瑕疵履行行为,并非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从李某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出,张某所谓的房屋两间系临时搭建的小棚子,围墙也仅为三、四米长,且均已破败,占地面积很小,并不影响原告搭建鸡棚,即便影响,张某也可在告知李某后自行拆除。
根据张某本人签字的《同意转让委托书》,张某因审批手续未办委托李某转让案涉土地,转让未果后张某因退费问题与李某发生争议,因此,张某自身行为是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
而张某因审批手续未能办理成功导致养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仅张某需要继续给付租金,扩大损失,同时导致土地荒废,不利于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因此张某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对张某要求的被告返还保证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对于李某(反诉原告)提出的支付占用期间租金、承担违约金并将土地复垦整平的反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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