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借款人承认有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很难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既已对簿公堂,借款人不矢口否认有口头约定利息才怪。人民法院往往依法认定没有约定利息,钻了法律空子的借款人因此喜笑颜开!
事物非绝对,也有例外时。2019年8月16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款推定为存在利息约定,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剩余本金4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原来,2018年9月10日,张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周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同年11月10日,张某归还借款6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后因张某拖欠剩余借款未还,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转款5万元(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10日期间,本金100万元以月利率2.5%的计息吻合),2019年1月11日、3月11日、5月11日又分别向原告转款各2万元(与2018年11月11日—2019年5月10日期间,本金40万元以月利率2.5%的计息吻合)。总计11万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该11万元是利息,案涉借款是有息借款。被告辩称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该11万元是返还本金,案涉借款是无息借款,
法院认为,通过银行流水显示,被告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即以当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返款,可以印证原告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接受了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据此,合议庭认定案涉借款为有息借款,遂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成立?二是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连续有规律性支付利息能否视为有息借款?
法官解释说: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具体到本案,被告出具的借条虽未载明利息,但其连续有规律地以当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返款,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应认定口头约定成立,是有息借款。被告辩称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与其实际按月如数支付利息的行为相背,不能构成有效抗辩。
笔者提醒:合法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上载明利息,白纸黑字免纷争。江湖险恶,人心叵测。未雨绸缪才能不陷于被动,才能免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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