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一审采用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二审期间,其辩护人对一审合议庭组成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这是一个非同小可的程序性问题。逻辑上,法庭的组成,是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所以,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如果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就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法律规定在形式上的冲突
1、《刑诉法》规定既可用3人庭也可用7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有关合议庭组成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简言之,有3人庭和7人庭两种选择。因此,江西南昌中院采用3名法官组成的3人庭,根据《刑诉法》,并没什么问题。
2、《人民陪审员法》规定重大案件应当采用7人庭。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劳案显然属于社会影响重大,且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刑案。因此,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一项,一审必须采用有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庭。3人庭就不合法。
二、对法律冲突理解的争议。
如何理解二法规定上的冲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合法派”引用《陪审员法》第15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为《刑诉法》作为专门负责刑事诉讼的法律,既然明确规定可以选用3人庭,则应根据15条第二款,尊重《刑诉法》的规定,采用3人庭亦属合法的。而“违法派”则认为,《陪审员法》适用于所有审判,刑事审判也不例外。第15条第二款,仅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独任审判或者必须法官合议庭”的场合。刑诉法183条规定,是“可3可7”,而非必须是3。特殊情况下,《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必须选7,就应选用7人庭,而不能采用3人庭。
三、本人的观点:劳案应当采用七人庭
1、劳案采用7人法庭,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意图。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吸纳公民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很显然,越是重大案件,就越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所以,该法才规定,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采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庭。如果连劳荣枝案这样社会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都可以不用人民陪审,那《人民陪审员法》还有何用?
网上有人认为,根据《陪审员法》第16条,哪怕是可能判10年以上的重案,也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才必须采用人民陪审。而何谓“社会影响重大”,则认定权完全在法院。故二审法院可以将劳案认定为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从而维持3人庭的合法性。 本人认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无法精准量化,法官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但既然有规定,大致是有个范围的。法官不能天马行空完全自由发挥。法律上常采用“社会一般人标准”,也就是根据大多数普通人的认知来判断。如此,对于劳案来说,若真有法官认为如此典型的案件,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这个法官估计是个外星人。
2、《刑诉法》与《人民陪审员法》有关规定实质上并不冲突。二法的规定在逻辑上简单明了:《刑诉法》183条规定,法院“可3可7”,具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陪审员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法院特殊情况下必须选7。二者并无冲突。实在要说存在竞合,我们也可以换一个理解:《刑诉法》183条是刑事诉讼的一般法,而《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一项,是专门针对重大刑案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劳案中,《人民陪审员法》16条第一项应当较刑诉法183条第一款优先适用。故应当采用7人庭。
3、《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并未将自己排除在《刑诉法》之外。该条实际为排除《人民陪审员法》适用的情形。对规定应当理解为:排除适用,仅限于其他法律规定“只能独任审判或者法官审判”的场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二是对特定案件,法律规定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合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民事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些情况下,自然不需要人民陪审。而不能将其理解为所有情况下都排除。否则, 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对合议庭组成均规定的是“可陪可不陪”。如此,按照反对派的逻辑,都可以援引第15条第二款,排除《人民陪审员法》适用。则结论等于说:所有诉讼领域的所有场合,都可以不采用人民陪审(可用可不用)。《人民陪审员法》就虚化为“可有可无”的摆设了。这种“自废武功”,显然不可能是《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本意。所以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4、重大案件7人庭已得到司法解释的确认。2020年12月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这是劳案必须采用7人庭的最明确的依据。
综上,劳荣枝案一审应当采用由4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原审法院采用三名法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因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应当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坚守该案程序的意义
虽然,对于劳案来说,发回重审大概率并不能实质上最终改变劳荣枝的命运。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是最容易被感受到、最有说服力的法治。越是重大案件,越要重视程序正义,以起到"举重明轻"的效果,推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理念,最终受益的是我们每一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是刑法调整的对象。形式逻辑上,人人都是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如何对待劳荣枝,也意味着可能如何对待我们自己。因此,对劳案的“吹毛求疵”,体现的是国家对待每一个公民自由和生命的谨小慎微。这是劳荣枝案需要如此“折腾”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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