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兵马俑偷走了,该怎么判刑!”陕西西安,王某在食堂就餐时,认为文物生意最赚钱,王某翻墙进入秦陵博物馆院内,盗得秦陵出土文物秦高级军吏俑头1个。同伙李某看了秦高级军吏俑头,答应找买主,王某又转移至张某宿舍内藏匿。
为了辨别真伪,王某和张某一同去秦陵博物馆和文物复制品市场,对将军俑头进行了观察。两人在旅店和买家议价时,均嫌25万元卖价太低,要求再抬高卖价。此后两人以30万元出售将军俑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来源公报案例)
@王仪律
真的是疯狂至极,居然能够想到去偷秦始皇兵马俑头,更可怕的是居然有人去收购将军俑头,30万的价格在1987年确实是巨款,但相对于几千年的将军俑头而言,这样的交易行为也是存在问题的。
从法律上说,王某、李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主动携带工具,撬门入室,只身盗窃国家一级甲等珍贵文物—秦高级军吏俑头,并积极联系销赃;李某事后又积极寻找买主;张某明知秦将军俑头系国家珍贵文物,为牟取暴利,积极寻找买主,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因此这些人构成共同犯罪,而且王某属于犯罪的主犯,李某、张某等人积极参与倒卖兵马俑文物,属于从犯。原则上从犯比照主犯可以进行从轻处罚。
按照1987年的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且是盗窃珍贵国家文物。但是王某却狡辩称,盗窃兵马俑头是受到李某的胁迫,自己并不是盗窃文物的主犯。
从法律来说,主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核心作用。王某携带工具,只身撬门进入秦始皇陵墓,盗窃兵马俑头,并且积极参与销赃,其行为已经符合主犯的条件。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李某等人构成盗窃罪,王某被直接判处死刑,而李某等人别判刑15年到十年不等。
虽然感觉很扯淡,很多人好奇盗窃的财产犯罪为何会出现死刑,但是本案是发生在1987年,当时适用的是79刑法,刑法中并未删除盗窃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规定。
所以在《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作为盗窃兵马俑的主犯,偷的可是几千年留下的兵马俑,这种文物的珍贵程度,法院判决死刑并不过分。
但是需要思考的是即便是珍贵的文物,和人的生命相比较而言,真的足以让人的生命去为此付出代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在后续的刑法修改中,对几乎所有的财产犯罪都取消了死刑的量刑,因为法律在进步,法律认为在人的生命面前,钱财都是身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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