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一死三伤!”北京顺义,今年1月4日上午8时25分,男子徐某驾车在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司机方某起步太慢,影响了其通行,遂心生不满,后非常野蛮的加速超车。前车司机方某见徐某超了他的车。也自认为徐某有点挑衅的意思,于是也不甘示弱,遂准备借对面车道,反超徐某。
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前方刚好有车正在驶来,方某见没机会反超后,遂打算并回原车道,放弃超车。可不曾想,徐某却故意踩刹车,不给机会方某,将车并回原处。
结果“砰的一声!”,导致方某驾驶的小汽车与迎面驶来的小汽车,正面相撞,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近日,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1、看完现场视频后,有网友表示,从情理上讲,双方都有错,都是“路怒症”的典型。大家应当引以为戒!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安全驾驶是第一位,因此我们务必要做到“宁等三分,不争一秒”!
2、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网友认为是交通事罪。实则不然!交通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犯罪行为。
注意!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也就是说,司机主观上是不想发生交通事故的。
具体到本案中,从通过现场视频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徐某刹车,主观上是不想让方某并回原车道。换而言之,徐某主观上就是故意的,故本案并非交通事罪。
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群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徐某当时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意思就是说,徐某当时的行为很危险,足以造成未知人员、未知人数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其行为应当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3、徐某的量刑
刑法明确规定,犯此罪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但是,一旦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起步量刑10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
换而言之,徐某的行为至少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认定了其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情节,故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徐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已生效!
值得注意!为了警示他人,徐某还录视频声称,自己现在很后悔,但为时已晚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一定要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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