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下午,龙岗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检察院举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联签仪式,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联签仪式。
这是区司法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率先推出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创新探索,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举措,是破解司法办案瓶颈和障碍的有效方案,是维护被害方权利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意味着深圳市首个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正式出台。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由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相应措施的办案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了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原则、适用条件、申办流程以及经办机构职责,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的申办对象、申办材料、衔接分工、提存款告知、保证金领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实施办法》的设立可以确保赔偿有渠道、受偿有保障,还能有效减少羁押,为判处轻缓刑创造条件。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既能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问题,保障受害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又能降低诉前羁押率、提升不捕率和不诉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实施办法》出台具有重要的法治实践意义,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共同推动龙岗法治先行示范城区建设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下一步,龙岗区司法局继续充分发挥公证辅助司法职能,与公检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细化落实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将继续大胆开拓创新,不断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与检察机关紧密协作,以小切口释放真善意、大“公平”,共同种好创新发展“试验田”。
【撰文】梅云霞
【通讯员】龙司宣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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