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诈骗案
【基本信息】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合议庭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经营周转以及投资、买卖房产的事实,伪造房产交易合同,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丁某义、张某欢、赵某香、宋某勤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双方自愿前往派出所处理,后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侦查后期直至庭审中,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35.85万元,发还被害人丁某义人民币837.35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欢、赵某香人民币465.5万元,发还被害人宋某勤人民币133万元。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本案系诈骗类犯罪中的一起典型案件。由于该案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社会影响重大,属于《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七人合议庭案件范围,北京一中院依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随机抽取了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伪造合同方式虚构经营周转以及投资、买卖房产的事实,伪造房产交易合同,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款1400余万元,同时,刘某某的账户有1000余万元的对外转账汇款,被告人自称是用于配资炒股,但这些款项的去向和用途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在第一次合议中,有炒股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提出:“炒股应该打到股票账户,为什么会转给个人账户?”法官也认为钱款去向的问题属于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环节,能够起到推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还发表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已经承认是炒股,但还是要调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对于案件的追赃也有意义。最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认为证明赃款去向和用途的证据不足,在事实认定上还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于是,合议庭共同提出了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具体内容。之后,承办法官调取了被告人账户明细,根据交易对手信息通知公安机关调取了接收钱款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个人的基本情况。在第二次合议中,人民陪审员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再次发表对于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与法官共同对钱款去向问题作出认定,一致认为根据调取证据能够看出,接受款项的账户确实大量在进行股票交易,能够印证被告人炒股的说法。被告人并未将钱款用于正常经营或投资而是将大量资金转账给他人以偿还债务或炒作股票,在未足额偿还被害人本金的情况下,还将部分钱款汇至国外支付其子的留学费用。同时,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炒股出现亏损后,伪造房产交易合同继续诱骗被害人支付资金的事实,最终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此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充分的讨论,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以投资或借款名义实施诈骗行为,需要从表面的民商事纠纷中层层剥离出犯罪事实。组成七人合议庭,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不同职业背景所具有的不同经验的优势,又可以将社会普遍的认知情况和思维方式纳入到司法裁判中,帮助法官从以往案件的裁判惯性中抽离出来,客观全面地思考案件,裁判结果也更加体现民意,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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