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也容易引发其他犯罪,所以从古至今,赌博行为都被历代法律,尤其是刑法规制。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革新,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的赌博犯罪发展到网络虚拟空间,演变为网络赌博以及“网络型”开设赌场的新型犯罪形态。“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与传统开设实体赌场相比,具有资金流转更快、涉案金额更大、涉案人数更多和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特征,是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以网络为载体设立赌场的行为认定为设立赌场的另一种形式,并增加了设立赌场行为的种类。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处罚标准、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为有效惩罚“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构设了有利的武器。
典型案例
赵某星与洪某等人于 2018年2月18日在一所租住房屋内,以智能手机、电脑及其他设备开设了一个微信群,吸引网上赌徒参与赌博。几人共投资三十万元,并且各自按约定分配股份,明确分工,专人负责投资、专人负责维护赌博软件、也有专门负责财务及后勤的人员。他们的赌博模式为:赌客加入微信群后,先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把钱转给庄家的账户,然后根据某些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或其他的方式在这个微信群中下注。
案件评析:有学者认为,这种微信赌博群,作为营利性的小型赌博组织在手机终端上运营,应被视为赌博网站。即微信赌博群是“网络赌场”,在赌博中所起的作用等同于赌博网站。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微信群不符合“赌场”的相关特征, 它们是临时建立、没有经营的实质,并且赌博范围也仅限于微信群内的朋友,不具有面向公众开放的公开性。笔者认为,赌博微信群可以被视为“网络赌场”。微信群作为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适性的社交平台,它能将移动通信终端联通起来,虽然只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场所,和客观存在实体赌场与赌博网站都不同,但微信群具有空间的属性,能够容纳、滋生赌博行为,也可以持续存在。
此外,本案中的微信群本就起着平台和场所的作用,与赌博网站、实体赌场所起的实际作用没有什么不同。具体来说,在本案中,赵某星与洪某等人成立微信群,从事赌博活动,通过经营活动获利,且几人具有严格的分工,群内也有固定的的赌博规则,赌博群的参赌人员随时都处在增减的状态,可理解为微信赌博群是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公开性。
综上,本案的微信赌博群满足公开性、运营型、场所性等特征,可以理解为赌博网站,即赌博微信群可以认定为“网络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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