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履职
出庭支持公诉
8月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永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长峰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出租期间,银行卡被用于收取网络诈骗款11288元,且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达110万余元。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中,邓长峰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进行讯问,通过详略得当的举证,向法庭展示全部证据材料,并就案件定性、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法理情兼备的公诉意见,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随后,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近年来,这种“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转移赃款进行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同时很好的掩饰了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帮助其躲避打击,对社会和人民的财产产生了严重威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彰显了我院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司法力度,也有助于带动员额检察官更好的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提升办案质效和监督质效。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持续强化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不断推动永安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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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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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王 琳
编辑:蒋欣颖
审核:陈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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