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项政前(化名),40多岁的我天天都想着挣大钱。或许是赚钱心切,在一次外出旅途中我偶然结识了一位“贵人”,他告诉我有一个好项目,只要动动嘴皮就能赚大钱。于是,我和两位好友义无反顾地加入了这个项目,本想借此“一夜暴富”的我们,没想到却一步步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近日,我们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下面我就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深度揭秘“网上办理信用卡”的赚钱骗局。
2016年底,我在外出乘火车时认识了一名兀姓男子,闲聊中得知上海某网络平台可以办理信用卡并从中获利。得知“商机”的我立马联系了我的两位朋友,一周后,我们三人来到太原市找到兀姓男子,在听了这个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后,我们仨觉得这个“项目”很不错并当即缴纳了1700元入会费,注册成为该网络平台会员。
网络平台赚钱的规则也很简单:参加者通过向平台缴纳入会费1700元成为平台会员,每名会员可以直接发展两名下线,每直接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230元奖金,下线再发展下线,每发展一名可获得10元推荐奖。下线会员达到50人时被评为一星,发展的两条下线中各有一人达到一星时,会员可升级为二星,以此类推。
就这样,回到忻州后,我们决定成立忻州工作室,由我担任总负责人,其余两位负责讲解、宣传以及收钱、报单。我们的宣传方式也很简单,就是通过微信宣传、熟人介绍等吸收周边群众加入网络平台。
如此毫不费力就能赚钱的项目让我们仨迷了眼,短短几个月时间,忻州工作室的会员达到了100多人,我们的层级也发展到三级以上。我本以为自己眼光卓越,终于能“坐享其成”,“赚大钱”的美梦也不再遥远,谁知,2017年8月,上海的网络平台关闭。随后,痛失收入来源的我得知这个网络平台是传销组织,于是2018年7月,我主动来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我的两位朋友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我的内心久久无法平静,40多岁的我不仅没能实现挣钱美梦,反而成了一名罪犯。“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就是个谎言,被骗的大多都是关系不错的亲朋好友,然而我却利用了他们对我的信任,在利益的蛊惑下丧失理智,成为了传销组织的帮凶,最终害人又害己。
我在传销活动中共计获利4000余元,另外两位朋友分别获利2000元、7000元,我仨非但没挣到大钱,反而把自己也搭进去,真是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华、王某田、赵某忠以网络平台提供办理信用卡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会费,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0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华、王某田、赵某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三名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以原判事实不清,三人均系初犯、从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判处缓刑条件、原判量刑不当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宣传资料照片截图、层级架构图、上海某金融服务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工商资料等证据,能够认定三上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发展人数为100余人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传销组织是一颗社会“毒瘤”,所谓一人传销,亲朋受害。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规则复杂、名头响亮的投资项目和经济活动,这其中往往隐藏着传销陷阱。传销行为无论怎样改头换面,都少不了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按照参加人员数量获取提成等特点,一旦加入其中,不仅容易陷入违法犯罪当中,也会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如果发现传销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法官提醒,防范网络传销,远离骗局,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将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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