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热搜上,#警方通报21岁男子遭多人殴打活埋#的词条,触目惊心。
简单说, 21岁男子跟踪14岁小孩的女朋友,然后14岁小孩带了其他7个未成年人,殴打并活埋了21岁男子。
第一感觉是恐怖。
“活埋”这个词出现在今天,让人后背发凉。
上次看到这个字眼,还是在报道ISIS。
第二感觉是混乱。
嫌疑人郭某14岁,被害人21岁,经同学介绍认识了郭某的女朋友?
然后郭某杀人是因为被害人跟踪他女朋友?
这都啥跟啥啊。
看到群里讨论这个事,现场还有人把殴打过程拍摄了视频。
无码视频现在已经看不到了,估计怕影响太恶劣。
这个事没多大热度,但我觉得这比唐山那事严重得多。
大多人都会关心这群未成年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我猜,大概率不会太严重。
群里有人在喷《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喷错了。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修正案特别增加了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降到了十二周岁。
虽然年龄降低到十二岁,但有许多的限制条件。
这也算是刑法领域的重大进步,由无数血淋淋的悲剧促成。
法律源于生活,也滞后于生活。
郭某等8人,虽是未成年,倒是不至于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由于是未成年,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哪怕判了无期徒刑,最快十三年,最长可能也就二十多年,他就恢复自由了。
到时候,他正值壮年。
可怕不?
虽然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有些未成年实施的犯罪行为,真的让人觉得没啥挽救的可能。
一群不受控制、不受惩戒的学生,变成了横行霸道,乃至杀人的犯罪团伙。
家庭和学校都有责任,家庭缺乏管教,学校缺乏引导。
既然家庭和学校管不了,现在只能让法律管。
这群学生的恶,不是平庸之恶,也不是无知之恶。
他们不是意识不到对方是活生生的人,也不是没有道德观念。
在完成社会化之前,有一部分人真的就是天然的心理变态。
当然,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刑法和刑罚理论中是政治不正确的。
我们的刑法理论告诉我们人人都是可以被救治的。
那就,但愿学者们是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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