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婚姻的前奏,甚至有不少情侣会在恋爱时就选择同居在一起。然而,由于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又与普通的朋友关系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处理恋爱同居关系中的问题时,往往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律对于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规定解决的呢?处于热恋期的男女,消费力一般都较大,而且不会算得很清楚,一般都是男方或者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进行支出。
这就会造成一种情况,当关系出现裂痕,男女不幸走向了分手的道路,恋爱期间的消费问题常常会引发各种各样的争端。那么,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呢?答案是否定的。
恋爱期间的消费之所以不能要求返还主要是因为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交关系,而并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的干涉。恋爱期间的消费并非出于结婚目的,其中的缘由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
而且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双方一起参与的,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买单的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既然恋爱期间的消费不能要求返还,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以及赠予对方的礼物又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首先,我们得先弄清楚恋爱中消费与赠与的区别,恋爱中的消费通常指情侣间一起逛街吃饭、一起外出游玩等的消费支出。赠与则是无条件的赠送,包括实际的金钱或者鲜花、香水、衣服等小礼物。
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行为和赠送礼物的性质如何确定,要根据行为人作出该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达来确定。只是由于恋爱中的男女往往不会明确转账和赠送礼物的性质,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若恋爱期间赠与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时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目的,而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如在情人节、七夕、520等特殊节日赠与的520、1314,或6、8、9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钱款,和赠予一些礼物,其实质是表达了一定美好祝福和爱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是祝福、示爱,应当认定为赠予。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予以接受,财物转移后,该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方不能撤销。因此,恋爱期间的往来的财物如果被认定为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
案例分析:
小聪和阿玲是一对彼此恩爱的情侣,二人在一起已经有了两年多,由于小聪家里家庭条件比较好,所以二人在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基本上是由小聪一人承担。
在两年的时间内,二人消费水平要高于一般的情侣,经常出入高档餐厅进行消费,遇上节假日必须要去到全国各地旅游,平时有闲暇的时间也免不了各种吃喝玩乐,算下来短短的两年就花费了12万元。
除此之外,每逢节日、纪念日、生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小聪都会给阿玲转去1314元、520元等含有特殊数字意义的红包,还会送上一些精心准备的化妆品、包包、衣服等价值几百到上千不等的礼物,总计花费了3万元。
年底的时候,小聪觉得二人的关系逐渐稳定,可以考虑结婚的事宜,便开始着手准备彩礼和车房。不仅给了阿玲父母10万元的彩礼,还给阿玲买了一辆20万的车子,除此之外,还购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二人名下。
等到万事俱备,只待二人成功完婚的时候,阿玲却在考虑再三后,由于觉得二人并不合适,向小聪提出了分手。这让小聪难以接受,自己付出了这么多,只换回来一个分手的结局,他向阿玲提出返还自己在二人恋爱期间花费的所有财物,阿玲却不予返还,无奈只好将其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定小聪在恋爱期间与阿玲共同消费的12万元以及赠与阿玲的3万元,是出于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目的,阿玲不应偿还。但是小聪给阿玲的10万元的彩礼以及购买的车子房子应予以返还。
关于彩礼的返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聪给予阿玲的10万彩礼,很明显应当适用解释第五条的第一款,即一方给予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本案中阿玲是否应当返还汽车和房子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本案中小聪为了结婚给阿玲购车购房这种大额的支出,其目的是为了结婚,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当结婚的条件不成立的时候,赠予行为不生效,小聪可以要求阿玲返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也懂得了如何区分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尽管恋爱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希望所有情侣可以好好地恋爱,不必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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