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
海阳一男子李某未经他人授权,向海阳法院提交多份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后代替他人参加诉讼,妨碍正常诉讼秩序。2022年7月27日,海阳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对李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事件回顾
在海阳法院审理的四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某未得到他人授权,却向法院提交了多份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四案11名被告参加诉讼并代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审查发现,李某提交的多份《授权委托书》中落款“委托人”处签名均系伪造,该行为造成以上四案错误,需经过再审纠正。
法院处理:
海阳法院认为,李某藐视司法权威,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伪造授权委托书代理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性质十分恶劣,影响十分严重,故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事件2
2021年10月以来,芝罘区乔某某因房屋维修问题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多次进行缠访等非正常信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7月27日,芝罘分局依法给予乔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示
要通过合法渠道去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能为达个人目的不择手段、不计后果。非法上访,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寻衅滋事、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维权不能违法
近日烟台公安发布了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处理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局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③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⑤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⑦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⑧以信访为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⑨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⑩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⑪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⑫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⑬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①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②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③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④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⑤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⑥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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