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了《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就“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怎么办?”这一问题,以此前公布的171号指导案例为例,结合《民法典》进行了解读并在官网上公布。
指导案例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恒和置业)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签订《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恒和置业拖欠工程款,中天建设多次送达联系函,请求恒和置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其后,恒和置业委托某管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恒和置业、中天建设管理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但不久后,中天建设收到通知,人民法院依据恒和置业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
中天建设遂向法院提交《关于案涉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载明,中天建设系案涉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设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建设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最终,双方因为工程款纠纷问题,诉至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判令恒和置业向中天建设支付2.88亿工程款及利息,且中天建设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恒和置业不服判决,以“中天建设未在6个月(《民法典》生效后,延长至18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二审。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而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随后,中天建设在收到其他债权人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的通知,并于一周内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案涉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明确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故恒和置业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永点睛
本案的核心关键点在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天建设在于恒和置业产生工程款纠纷之后,案涉工程被恒和置业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了拍卖。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天建设处理不当,很可能陷入“能打赢官司但是拿不到钱”的窘境。
而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就是保障中天建设及其他乙方施工企业权益最重要的法宝。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指导案例中明确表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因此,只要能成功主张优先受偿权,就能保障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有时间限制,此外,针对有些款项,乙方也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总的来说,要想成功回款,就一定要根据自己案情的具体情况,及时、合法地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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