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魏女士设立了“菩提树信托”,
她任命恒德公司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包括玉值公司的所有股份。
在菩提树信托中,魏女士是委托人、受托人恒德公司是王某设立的一家离岸公司,
王某又担任信托的保护人、有权添加和删除受益人,
菩提树信托的受益人之一是魏女士与王某的女儿,另一个受益人是赵龙。
2017年8月,赵龙和昆仑国际BVI(赵氏信托受益人)起诉了玉值公司、中直公司、鲁南制药、安德森公司;历时四年,最终获得胜诉,法院支持了系争股权最终实益拥有人属于赵先生。
#家族#
鲁南制药股权归属争议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和借鉴意义
A. 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是委托人拥有的,没有任何争议的财产。
此案最大的争议是标的股权归属到底是鲁南制药还是赵志全个人?
结论:设立信托必须确保委托财产没有争议,是保证信托未来不受挑战的基本要求。
B.没有履行受托人信义义务
信托受托人魏女士虽然持有安德森股权,
对于安德森股权的处置必须遵从信托的基本原则——受益人(赵先生及继承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此案受托人是自然人且没有设信托保护人,
受托人拥有的控制权、所有权、管理权没有监管制约机制,
所以导致后面在原委托人不知道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动用、侵占信托财产。
国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受银保监会及《信托法》、37号文强监管的持牌信托公司。
结论:设立信托必须确保有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受益权四权分设的结构化安排。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和东加勒比海二地法院的案件争议焦点均是标的股权归属——标的股权是鲁南制药委托他人代持还是归属于赵先生?均未直接涉及赵氏信托的效力。
但是确实揭示了很多中国客户进行信托安排时需求启发和认知突破缺失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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