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开发协议履行受阻,双方均有责任且对交付开发成果状态有争议情况下,法院应根据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确定违约责任承担。
案号:(2017)闽0203民初1200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启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求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网站开发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确定
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各阶段验收是否通过,原则上以启达公司书面确认为准。启达公司若未在验收期间出具书面验收合格确认书或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鉴于求创公司并未提供启达公司的书面确认,启达公司也未提供书面验收合格确认书或书面修改意见,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结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行业惯例和双方交易惯例综合确定。
本案中,双方就平台开发工作的沟通始终通过协议指定的联系人的QQ和微信进行,这一做法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行业惯例和双方的交易惯例。由上述分析论证可知,求创公司、启达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求创公司未能依约向启达公司交付合格软件并进行验收,致使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违反了双方在《网站建设及软件开发协议》以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第一期尚有40%的尾款未支付;求创公司在项目进行的半年多时间中,积极配合启达公司增加和修改的开发需求,已实际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并向启达公司交付了一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和二期的部分成果,而相关软件系启达公司定制产品,无法在其他地方使用的事实,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对原告启达公司要求求创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第一期款项的诉求,法院结合案情,酌情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启达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其计算,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双方协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启达公司有关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启达公司依约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未违反协议约定,求创公司关于判令其支付尾款及利息的反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百一知识产权”致力于提供政府项目相关的资质认定、资金申报等政策信息分享,以及与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版权文创等有关的知识产权资讯。我们善于为企业提供项目规划和落地支持,更多了解,敬请登录www.foridom.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