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如果只是短暂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不需为其缴纳社保。
但是,在校生已具备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因此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学生应要求用人单位最少签订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进行约定。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以按照劳务关系,也可以按劳动关系来处理。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双方很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则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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