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老婆逛街这件事,对白小白而言是一场心智与身体上的双重磨炼。购物中心女装店面前的廊道上时常聚集着五、六位男士,无一不低着头摆弄手机,有的人脚边甚至堆满了购物袋。他们彼此心照不宣,那些不经意间的叹息、无奈的眼神以及略带疲惫的神情,将他们在等人过程中的煎熬展现得淋漓尽致。白小白自叹,枉他读了二十几年书,婚后才领悟何为“女子难养”,公司的业务还没稳定,老婆却致力将家财“散尽”。
等了一会儿,白小白的手机弹出一条短信,提示有一笔100万元的转账汇入了他的大财行银行账户。这笔数额巨大的款项从何而来,又要去往何处,并不由他决定,于是,白小白连忙给沉迷购物的老婆发微信,很快便收到了对应的银行账户。代收汇款这件事,归根结底是白小白的老婆(尤利安·陈)因国籍问题无法取得国内的银行账户,致使她作为“巨英会”的法人代表,在与投资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合作协议附加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甲某借给“巨英会”人民币1000万元,所借款项直接汇到白小白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等。
在刚开始代收汇款时,他时常忐忑不安,怕对方耍计谋,令自己负债累累,所以每一笔钱都不敢久留,收到后便即刻转入指定账户,并保留以文字形式沟通的证据。白小白的担忧不无道理,经他之手汇入汇出的钱款在一年的时间里累计高达1400万元,远远超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正在他烦恼会不会引起麻烦的时候,法院送来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白小白被投资方甲某告上了法庭。
甲某提出,白小白应返还无权占有之款项共计400万元,并认为自己与“巨英会”就涉案的400万元借款未约定由白小白代收。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某与“巨英会”于2018年8月6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附加条款(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可以直接汇入白小白境内的相关银行账户。从白小白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白小白与“巨英会”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体现,甲某将款项汇到白小白账户后,陈某即向白小白提供一些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并要求白小白将款项分散汇到案外人的账户,白小白也如实按照陈某的要求进行了汇款。
法院认为,从此前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约情况来看,应当认定白小白受“巨英会”委托而代收款项。该400万元款项虽然超出了《合作协议附加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金额,但甲某与“巨英会”此前的借款均由白小白代为收取,且白小白收取涉案400万元款项后已经按陈某指示将款项汇至指定账户,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白小白是代“巨英会”收取涉案款项,而非接受甲某一方的委托而收取。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某应向“巨英会”主张返还该400万元款项。
法院虽然没有支持甲某的请求,但经此一事,白小白断然不愿意再充当“中转站”的角色,《合作协议附加条款(借款合同)》在多方见证下修改了内容,他的手机再也不会突然弹出巨额汇款的提示。唯一遗憾的是,鉴于官司对企业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白小白的老婆被迫离开了“巨英会”,家庭收入总额远不如从前。白小白站在街边服装小店门口,一手举着冰激凌,一手拎着购物袋,苦兮兮地望着与店员侃侃而谈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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