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手机号,却已经在各大社交、网购等APP平台注册,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涉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注册新媒体账号的案件作出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五人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5万元至1.7万元不等罚金,还判令被告人陈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赔偿费20余万元,依法严惩电信诈骗上游产业链犯罪。
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信息科技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以及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李某等人员在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实名制手机号码、验证码,并将上述信息贩卖给他人用于注册购物、社交等平台账号,从中牟利。在作案过程中,陈某负责联系上家,李某等人负责获取手机号码、验证码。
经统计,陈某从中获利20余万元,其余被告人获利19余万元至1万余元不等。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五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在亲属的协助下积极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
另外,涉案实名制手机号码、验证码属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该案各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手机用户的隐私权,且相关注册的账户流出社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被告人应当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责任范围内侵权赔偿款。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尤其部分信息服务行业“内鬼”利用职务之便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在此要提醒大家,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也不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公开个人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也提醒相关信息服务公司或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使其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后果,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
【撰文】黄绍侦 李霭莹
【通讯员】陈梓琪
【作者】 黄绍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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